律师视点

杨光明、许惠茹:抢在兑付之前——独立保函纠纷中的三日赛跑

风雨欲来

此前,我们接到一家国有银行的委托。

委托事项的背景是这样的:该银行为某工程企业就某东南亚国家的工程项目出具了一份履约保函,保函金额折合人民币过亿元。彼时保函尚在有效期内,但银行方面已获得消息——境外业主方近期极有可能发起索付。保函一旦被兑付,银行即需向境外付款,损失随即发生。

问题在于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那家工程企业彼时经营已陷入困境,账面资金几近枯竭,其名下唯一具有实质变现价值的资产,是某中部省份一家医院的股权。而该医院当时正处于出售流程中,已推进至最后阶段,随时可能完成过户。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什么都不做,等到保函被正式兑付、银行实际付款后再启动追偿程序,那家医院的股权大概率已易主。届时即便取得胜诉判决,也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

银行方面的诉求很明确:希望在保函被兑付之前,采取有效措施锁定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防止唯一有效资产流失。

时间不等人。我们必须赶在保函索付发生之前,找到一条可行的法律路径。

无路可循

独立保函有一条很硬的原则:开立人的付款义务是独立的,跟基础交易没关系,也跟保函申请人的内部关系没关系。也就是说,即便我们帮银行解除了与那家工程企业之间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只要境外业主拿着合规文件来索付,银行还是得照付不误。

付了之后再找企业追偿?到时候医院可能早就卖掉了。这条常规路径走不通。那能不能提前起诉,要求法院责令企业追加担保呢?独立保函的司法解释里没有明确写这种情况,我们翻了很多案例库,保函还没兑付就起诉要求追加担保的,几乎找不到先例。法院会不会受理,完全没有把握。

团队讨论了好几天,最终准备尝试了一条没人走过的路:虽然银行的付款义务还没实际发生,但索付风险已经摆在眼前了,再加上对方唯一值钱的资产正在被处置,这个应该够得上民事诉讼法里“情况紧急”的保全条件。

破冰与抢跑

确认方向后,我们把立案材料递到了法院。立案之后,最紧急的事情就是保全。我们需要在两个地方同时动手:一是在深圳查封那家工程企业的其他零星资产,二是赶去武汉,把那家医院的股权冻结掉。这两件事必须同步推进,而且必须快——医院的出售谈判已经进入最后阶段,晚一天都可能来不及。

我们分了两路。一路留在深圳对接法院,盯着保全裁定的出具进度;另一路提前飞到了武汉,带着全套保全申请材料,先跟当地法院的执行部门做了预沟通。深圳的法院作出裁定后,我们第一时间把裁定书原件寄了过去。在武汉的同事收到裁定当天,就赶到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股权冻结手续。

从立案到完成异地股权冻结,全部流程只用了三个工作日。那天晚上,我们接到消息:医院出售的交易因为股权被冻结,买家当场退出了谈判。那一下,我们才真正松了一口气。至少最核心的资产被我们锁住了。

该来的还是来了

追加担保的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中,我们预料中的事情还是发生了——东南亚的业主正式向银行发起了保函索付。银行审核后依约付款,损失落地了。

案子一下子变得更难了。

原本我们只需要在追加担保的框架里证明“风险存在、资产需要锁定”,这个逻辑虽然新,但至少是自洽的。现在保函已经兑付了,银行的钱已经出去了,被担保人欠银行的钱变成了既成事实。但如果按照常规操作,我们需要另起一个追偿诉讼,跟正在进行的追加担保案并行推进。两个案子、两套程序、两个案号,诉讼费翻倍,时间拉长,而且最麻烦的是——在追偿诉讼里我们得重新申请保全,中间那个时间空档怎么办?万一被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趁这个空档抢先把那家医院的股权冻结了,我们前期所有的努力全部作废。

同时,不光是法律上的复杂度,还有程序衔接上的风险也更高了,以及对方看到保函已经兑付之后可能产生的心理变化——他们会觉得银行已经吃了亏,现在是银行急着要钱,谈判的筹码会不会因此倾斜?我们没有退路。追加担保的案子已经在路上了,保全措施也已经到位了,唯一的选择是在现有框架里把问题一次性兜住,不另起炉灶。

我们主动联系了对方,提出一揽子谈判。对方的代理人很有经验,上来就咬住一点:追加担保和追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能合并处理。

我们没有硬杠,从现实角度跟他算账——如果分开打,诉讼费要多交将近一半,审理周期至少多出大半年,而且股权一直冻在那里,他们自己也拿不到钱去解决其他问题。我们手里握着那家医院的股权,那是他们最想解冻的东西。

最终对方接受了我们的方案。和解协议签下来了,他们按照银行实际付款的金额全额履行。追加担保这一个案子,把后续追偿的问题全部覆盖了,保全措施一直没有中断,直到对方把钱打过来。

跑在时间前面的人

现在想想,这个案子给我们最大的体会其实是三件事。一个是独立保函纠纷不一定非要等到兑付之后再动手,在有明确风险且债务人资产正在流失的情况下,提前主张追加担保是有空间可以争取的,法律没明写,但“情况紧急”这个要件用好了,法院会支持。另一个是保全的时效性真的太关键了,异地冻结如果慢个几天,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三天完成跨省冻结,靠的是两地同步推进和提前预沟通,把每个环节的时间压到最短。还有就是程序上的分立不等于不能合并解决,追加担保和追偿分属不同案由,但通过和解谈判,我们用一个案子消化了两个纠纷,诉讼费省了,保全也没中断。

但说到底,这些经验都是在“抢”字里磨出来的。抢在兑付之前动手,抢在过户之前冻结,抢在另案起诉之前把问题一揽子谈下来。有时候法律工作就是这样,不光是靠条文和逻辑,还得跟时间赛跑。抢在了前面,后面的路就好走多了。

作者简介:

杨光明,高级合伙人

杨光明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以公司为主体的高端、复杂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擅长庭审对抗与节奏掌控,有集团诉讼、公司控制权纠纷胜诉经验。在金融与资管纠纷、确认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纠纷、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纠纷、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争议、信用证与保函、保全与执行、公司股权、供应链金融等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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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惠茹,高级联席合伙人

许惠茹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深耕商事诉讼领域。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商事案件、集团诉讼、公司控制权争议、股权纠纷、私募基金及金融担保类案件。办案聚焦诉讼核心,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善于突破案件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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