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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丽:中资海外工程招投标反腐风险与合规路径(中篇)

上篇已完成了FIDIC与多边银行商事规则、东道国刑法的系统抵理。本篇承接前文,先引入美国FCPA域外管辖与国内境外廉洁监管两层规则,形成完整的四层并行监管图谱;随后聚焦多重规则叠加下的合规冲突现实——贿赂认定分歧、多方主体归责矛盾、追责程序不兼容三大核心困境,并分析多边融资项目特有风险;继而依托世行近十年制裁数据,从量化统计视角揭示中资企业多边银行制裁的整体育势、区域分布与违规类型核心特征,为后续案例分析与合规落地方案提供坚实的实证支撑。


三、多重监管下招投标合规冲突与现实风险


(一)贿赂行为认定标准存在分歧


四套监管规则针对同一利益输送行为定性标准并不统一,给企业带来大量实操层面的两难处境,集中体现在行政审批疏通费、非现金软性利益、代理居间佣金、围标串标四大场景。


第一,行政审批便利费定性冲突。东南亚、非洲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会将小额审批疏通费、征地公关费当作行业惯例,检察机关一般不会刑事立案;但FIDIC、多边银行、美国FCPA以及国内法规全部执行零容忍标准,任何付费干预公职履职的行为,都会被认定属于腐败行为。企业拒绝支付,可能面临审批停滞、工期延误、业主索赔;一旦选择支付,则会触发合同解除、全球黑名单、域外高额罚金、国内追责,形成难以简单化解的合规矛盾[1]


第二,非现金软性利益认定差异。赠送礼品、安排高端差旅、资助子女教育、无偿配套小型工程、定向提供岗位等非现金利益,多数发展中东道国刑法没有明确入罪条款,当地司法机关不会作出刑事处罚;但多边融资项目适用的MDB规则直接将其归为CFCP腐败行为,评标阶段、中标之后发生任何隐性利益勾兑,都会造成投标资格作废、项目合同解除。


第三,代理佣金披露要求冲突。东道国法律仅仅禁止虚假、账外隐性佣金,完整对外公示的居间佣金属于合法支出;多边银行强制要求全部代理、咨询机构、佣金金额、资金支付路径100%完整披露,拆分支付、实物抵扣佣金、现金结算全部视作投标欺诈,管控标准显著严于东道国本土法律[2]


第四,围标串标处置力度差距大。越南、尼日利亚等国对于情节轻微围标行为大多只开展行政整改,极少启动刑事追责;FIDIC与多边银行将串通投标列为最高等级违规,查实之后直接永久禁止企业参与全球多边基建项目,不同规则处罚力度差距悬殊。


(二)多方主体违规责任划分矛盾


归责标准相互对立,是刑事、商事规则冲突的核心来源,集中体现在本地代理、分包商、联营投标合作方三类第三方主体发生违规之后的责任划分,极易出现“刑事层面无需担责,商事层面承担全部责任”的现实困境。


第一,本地代理独立行贿情形。代理私下向评标人员输送利益、收取隐性好处,总包企业已经完成完整背景尽调、签署标准化廉洁协议,佣金全部对公转账支付,企业不存在主观授意,也没有从中获取额外收益。按照东道国刑法,缺少企业主观过错证据,只会对代理个人判处刑罚,企业以及高管不产生刑事风险;但依据FIDIC合同4.4条无过错连带责任条款,业主可以单方解除全部项目合同,全额没收大额履约保函,提出高额商事索赔,全部经济损失由总包自行承担。


第二,总分包企业违规场景。分包商私下向项目监理、政府审批人员输送利益,总包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对分包账务开展审计。属地刑事追责对象主要是分包企业负责人;商事层面总包需要承担全部连带处罚,工程款可能被扣留,多边项目投标资格直接作废[3]


第三,联营体联合投标场景。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其中某一家合作方私下串通报价、支付协调费用,其余联营企业全程不知情,没有参与串标行为。东道国法院只处罚实施违规的联营主体;多边银行规则认定全体联营企业承担连带违规责任,所有合作方同步被列入全球黑名单,无过错企业永久丧失多边项目投标资格,造成不可逆的市场损失。


责任划分失衡抬高了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成本,也是企业搭建第三方风险隔离、损失追偿机制的核心动因。


(三)追责程序与证据标准互不兼容


东道国属地刑事司法、国际商事仲裁、多边银行跨境审计三套追责流程相互独立,证据体系不能通用,裁判结果互不认可,企业有可能同时面对多重调查压力。


第一,多套追责程序同步推进。企业出现腐败线索之后,东道国检察院查封项目资产、冻结对公账户;业主发起国际仲裁,主张保函损失、工期违约赔偿;多边银行开展全球跨境审计,调取企业海内外全部财务档案。三套流程同步开展,直接造成项目停工、资金链紧张,企业需要同步应对多轮调查,人力与财务成本成倍增加。


第二,两套证据标准难以兼顾。东道国刑事司法要求当地官方语言纸质原件、当庭证人、完整公证手续,证据排除规则严格;FIDIC仲裁、多边银行审计认可双语电子台账、线上沟通记录、间接线索,取证门槛更低。企业仅仅按照刑事标准留存资料,无法达到多边银行审计要求;单独制作商事双语档案,又不能在东道国刑事庭审当中作为有效证据,显著抬高证据留存管理成本。


第三,各类裁判结论不存在互认机制。东道国法院作出企业刑事无罪生效判决,不能对抗国际仲裁庭作出的商事违约认定;多边银行发布企业制裁公告,也不能直接作为东道国刑事定罪证据。企业无法依靠某一套程序胜诉来规避另一套追责,需要同时准备刑事、商事两套抗辩材料。


(四)多边融资项目特有风险及两类海外项目对比


对比普通商业海外基建项目,多边银行融资项目叠加多项独有合规风险。


多边项目特有叠加风险:


1. 双重处罚并行:违规之后同时承担东道国刑事罚金与全球多边市场黑名单限制,国内同步启动企业、高管问责;


2. 强制举报义务与属地行政报复相互冲突:多边银行要求实名举报公职腐败线索,但非洲、东南亚地方政府有可能借助税务稽查、冻结审批、关停项目实施报复;


3. 跨境审计与属地数据法规冲突:多边银行拥有调取本地全部经营数据的权限,但部分国家的数据安全法律禁止境外机构跨境调取本地财务档案,企业配合审计将违反属地法律,拒绝审计又构成多边银行项下阻碍调查的违约行为,双向法律冲突难以简单规避。



四、世行制裁数据统计与典型案例分析


(一)近十年中资企业违规制裁数据统计


本次统计周期选定2016‑2026年,统计样本涵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投行(AIIB)、非洲开发银行公开披露的中资基建工程与涉外技术服务企业制裁案例,依托多边银行官方裁决文件及权威涉外合规调研报告整理归纳,完成分类量化统计,为前文风险分析、后文第三方管控方案提供数据支撑。


从十年整体制裁体量来看,2016—2026年间多边开发银行累计对中资涉外工程企业作出百余起合规惩戒与制裁公示。据合规行业专项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9月,世界银行公示的无交叉重复制裁中资企业及自然人主体超40家,亚洲开发银行同类制裁主体达49家,叠加非洲开发银行零星惩戒案例及跨机构交叉制裁记录,近十年中资海外基建企业多边合规风险暴露频次整体处于高位,合规违规常态化、高发化特征突出。从区域分布特征而言,非洲、东南亚为中资企业海外项目合规风险的核心高发区域,其中非洲区域制裁案例基数较大,东南亚区域因项目布局密集、合作体量庞大,违规曝光概率最高;拉美及欧美地区合规制裁案例相对稀缺,整体呈现出亚非区域集中爆发、欧美区域零星显现的差异化风险格局。[4]


结合世界银行2023—2025年度官方制裁报告确立的合规违规分类标准,多边银行将违规行为划分为欺诈、腐败、串通投标、胁迫、阻碍审计五大法定类型。对照实务案例可见,中资涉外工程企业的合规漏洞主要集中于投标全流程管控、第三方中介合规治理、财务信息真实披露三大关键环节。其中,第三方佣金违规与商业贿赂问题是首要制裁诱因,具体表现为账外暗佣、费用披露不完整、拆分支付规避监管等典型违规情形;其次为串通投标行为,企业通过组建投标同盟、联合围标串标等方式干预招投标结果,多发生于企业组团出海、跨境联合竞标场景;各类投标欺诈行为亦是高频违规类型,包括虚构项目业绩、伪造从业人员资质、隐瞒历史违规与涉诉记录、虚报履约能力等情形。除此之外,利益输送、公职人员不当接待馈赠,以及拒不配合跨境合规审计、隐匿篡改财务资料、阻碍官方调查等行为,同样是多边银行合规惩戒的重要事由。[5]


在制裁梯度与合规激励机制层面,依据世界银行既定制裁规范与年度处置实务,多边银行构建了附条件除名、固定期限禁入、永久除名的三级惩戒体系。对于情节轻微、首次违规的市场主体,多适用1—3年短期附条件除名惩戒;对于存在重复违规、重大腐败欺诈行为的企业,予以3—8年中长期项目禁入处罚;仅针对恶意违规、拒不整改、情节极其恶劣的主体,采取永久除名的顶格惩戒,终身禁止参与多边银行融资项目。与此同时,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均建立了完善的合规整改与量刑减免机制,违规企业若能够搭建系统化反舞弊、反贿赂合规体系,主动接受第三方独立合规审计、全面披露违规事实并签署官方和解整改协议,可依法申请缩减制裁年限。实务数据表明,合规整改落实到位的企业可有效降低惩戒影响,充分印证了多边银行惩戒规制为主、整改修复为辅、合规整改可减免责任的治理逻辑,凸显了和解减罚机制的制度价值与实务效用。[6]


(二)案例一:菲律宾公路项目串标违规案


1. 案件基础事实


本项目属于世界银行1.5亿美元融资菲律宾NRIMP1省级公路改造项目,适用1999版FIDIC合同叠加多边银行统一反腐监管框架,世行廉政局2009年完成调查并对外发布制裁公告。


中国路桥、中建总、中国武夷、中国地质工程四家国内企业,共同委托同一家菲律宾本地代理承接全部投标对接工作。该代理私下牵头组建投标同盟,协商统一抬高报价、划分中标标段,并向四家企业收取协调好处费。四家总包企业仅仅简单核查代理工商登记资质,没有穿透核查代理实际控制人、过往违规记录;没有建立多家企业共用代理的投标隔离制度,没有监控代理与其他投标人私下沟通行为,最终被查实构成串通投标违规。


属地菲律宾刑事处置层面,当地司法机关认定串标的主观故意仅存在于本地代理一方,四家总包企业不存在参与、授意串标的书面证据,仅计划追究代理刑事责任,国内总包企业没有刑事风险。


世行商事制裁结果:中国路桥8年全球多边项目禁标、中建总6年禁标、中国武夷6年禁标、中国地质5年禁标;同步冻结项目待拨付工程款3300万美元,企业已经中标的同类多边项目被东道国叫停,前期商务尽调、投标投入全部形成损失;业主依据FIDIC无过错连带责任条款终止全部合作,全额没收四家企业投标保证金,并且就工期损失提出商事索赔[7]


2. 企业底层合规体系漏洞


第一,本地代理尽调流于形式,仅核查工商资质,未筛查代理过往串标、行贿违规记录,没有穿透代理实际控制人;


第二,联营、联合投标缺少行为隔离机制,没有禁止多家企业共用同一居间代理,没有约束代理协调多家投标人报价;


第三,中介佣金完整披露制度缺失,代理协调好处费通过私人账户现金结算,缺少对公转账凭证、完整披露文件;


第四,内部投标合规审查岗位缺位,投标文件、代理合作协议没有经过合规部门二次审核。


3. 企业可行合规抗辩要点


案发阶段,企业可以提交代理廉洁协议、年度合规培训签到材料与课件、佣金对公转账流水、内部审计报告、代理尽调全套档案,作为仲裁、世行制裁听证环节证据,以此证明企业已经落实基础管控义务,争取缩短禁标期限、降低商事索赔金额。


4. MDB制裁规则适用与整改借鉴


本案适用MDB串通行为制裁条款,案发时四家企业均没有搭建标准化合规体系,不具备和解减罚条件。同类联合体投标项目标准化整改措施:分别选聘相互独立的代理机构,投标报价全过程隔离,将代理违规全额追偿条款写入合作协议,投标文件实行双人合规复核。


(三)案例二:多国电力项目投标欺诈案


1. 案件基础事实


2026年世行制裁公告涉及巴基斯坦输电、孟加拉电网、马尔代夫新能源三项多边融资电力项目,涉案主体为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项目适用2017版FIDIC完整廉洁条款以及MDB15.6专项规则。


企业三项核心违规行为:一是投标阶段刻意隐瞒历史诉讼、未完工项目违约记录,虚构履约业绩获取评标优势;二是计划向本地公关中介支付行政审批疏通费,未在投标文件完整披露居间主体、预估佣金、支付路径;三是虚构项目核心管理团队工作履历,全部构成MDB项下欺诈、腐败禁止行为。


东道国刑事层面:巴基斯坦、孟加拉行贿设置明确入罪金额门槛,小额协调疏通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启动刑事立案,属地检察院不予追责。


世行制裁结论:对企业实施18个月附条件全球禁标,全部控股子公司同步丧失多边项目投标资格;企业必须在制裁周期内搭建通过第三方审计的标准化反腐败合规体系,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提前解除禁标,整改不达标的情况下将延长制裁期限。


2. 企业合规管控短板


(1)投标环节缺少合规二次复核流程,业绩材料、人员简历、中介支出清单没有经过合规部门审核;


(2)中介费用强制披露制度没有落地,企业错误判断小额属地疏通费不存在合规风险;


(3)没有建立投标资料真实性交叉核验机制,虚假材料直接纳入正式投标文件。


3. 附条件除名适用与整改路径


本案属于典型附条件除名情形,企业可以落实提前解除制裁实操方案:完善国别风险双向审查清单、标准化代理廉洁协议、招投标全流程合规台账,聘请国际第三方合规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并出具验收报告,提交世行廉政局申请缩短禁标期限。


4. 投标阶段长效管控细则


全部投标资料、中介合作文件、佣金预算,必须经过合规部双人审核;建立投标资料真实性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材料不存在虚假、隐瞒情形;所有居间主体提前完成尽调并且完整上报业主与多边银行。


四)案例三:Niko诉孟加拉国石油公司工程项目案


1. 案件基础事实


加拿大Niko公司作为承包商参与孟加拉国大型天然气基建开发项目,选聘当地具备政府背景的代理人协助对接政府审批与商务谈判,并且签署表面合规的代理协议。项目推进过程当中,代理人私下向当地能源部长赠送豪车,承担赴美旅游相关开支,以此换取项目合同签署以及后续事故协议的快速审批。承包商总部账目当中将该笔开支记作咨询费,不存在直接书面证据证明高管授意行贿[8]


属地刑事司法处置:案件爆发之后,刑事司法重点追究本地代理人以及受贿官员刑事责任。由于缺少直接证据证明承包商高管具备行贿主观故意,承包商主体在属地免于重大刑事犯罪指控,中高层管理人员也没有承担监禁类刑事责任。


商事层面处置:项目业主依据工程合同反腐败以及违约拒绝条款,直接单方终止项目合同,扣留承包商已经完工项目数千万美元工程款,效果等同于没收履约保函与前期投入。承包商随后向ICSI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提起国际仲裁,主张刑事层面无罪就应当豁免商事违约责任。


2. ICSID仲裁庭最终裁定


代理人出于承包商利益实施的腐败行为客观上破坏合同合法性基础,工程商事规则适用严格风险归责原则,不以承包商高管刑事主观过错作为前提条件。业主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扣留相关款项具备合法性,承包商自行承担全部数千万美元商业损失。


3. 案例启示


该案例直观体现刑商事归责相互冲突的核心逻辑。属地刑事司法以主观过错作为追责门槛,但国际工程商事与仲裁规则适用客观严格责任;两套裁判体系完全割裂,刑事无罪的裁判结果,不能免除商事层面合同解除、保函被扣、款项损失的后果。企业仅仅满足属地刑事合规底线,不足以抵御国际工程当中毁灭性商事风险。


从世行近十年制裁数据可以清晰看出,中资企业海外招投标腐败风险高度集中于代理佣金违规、串通投标与投标资料欺诈三大环节;而刑事无罪裁决无法免责商事违约责任的裁判逻辑,更是彻底打破了“只要不触犯东道国刑法就安全”的认知误区。面对四层监管叠加、刑商事归责割裂的复杂局面,企业不能仅停留在被动应对制裁的层面,而必须构建覆盖投标前、实施中、合作主体管理与风险爆发后的全链条闭环合规体系。下文将从事前、事中、主体、事后四个维度,配套标准化实操工具,搭建可落地执行的海外招投标反腐败合规实施路径。


参考文献:


[1] 李海海。多边开发银行融资项目中资企业廉洁合规困境与出路 [J]. 国际工程与劳务,2025 (04):45‑50.


[2] 张守志。中资企业海外工程 FIDIC 合同下反腐败合规风险研究 [J]. 国际经济合作,2024 (02):78‑88.


[3] 李海海。多边开发银行融资项目中资企业廉洁合规困境与出路 [J]. 国际工程与劳务,2025 (04):45‑50.


[4] 吴巍. 多边开发银行合规制裁丨中国企业制裁解禁与合规整改实务研究[R]. 北京: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4.


[5] World Bank Group. Sanctions System Annual Report Fiscal Year 2025[R].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Official Integrity Department, 2025.


[6] World Bank Group. Sanctions Procedures & Settlement Guidelines[Z].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2024.


[7] World Bank Sanction Notice: Philippines NRIMP‑1 Road Project Sanctions [EB/OL].World Bank Sanctions Database,2009.


[8] ICSID Case No.ARB/10/7 Niko Resources Ltd. v.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EB/OL].ICSID 官网,2013.


作者简介:


刘俊丽,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国际工程与PPP业务部主任,合伙人会议薪酬与分配委员会主任


拥有24+年法律工作经验,累计办理案件700余件,经办案件标的额超1000亿元人民币。专注于国际 / 国内建设工程投建运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PPP、BOT、EPC、FIDIC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及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新基建、新能源项目投建营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能源与环境工程(EOD)投建运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并深耕上述领域重大疑难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国际工程与PPP业务团队

「三级 + 四化」全维度服务保障


刘俊丽主任团队搭建了「三层三级」组织架构,推行核心骨干主导 + 执行层高效协同 + 各地分支机构及合作咨询机构联动补位的服务模式,实现专业服务能力与人力调配灵活性的双重保障。


团队以专业化、行业化、团队化、国际化为发展内核,成员均为深耕国内外大型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多数具备工程、法律双专业背景;同时长期与战略投资、工程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深度合作,组建跨领域服务联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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