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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江博士:AI漫剧与微短剧版权保护研究

摘要:AI漫剧、AI微短剧依托人工智能大模型、AI绘画、AI语音合成、AI视频生成等技术,实现了低门槛、高效率、批量化内容生产,成为网络视听行业全新增长赛道。伴随产业快速扩张,新型版权侵权问题集中爆发,AI换皮抄袭、模型训练侵权、人格权与著作权交织侵权、规模化盗版等问题突出,现有版权治理体系面临全新挑战。


本研究基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监管文件、典型司法案例及行业专家权威观点,系统梳理AI漫剧与微短剧产业发展现状、版权保护痛点难点,明确各类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从创作出品、平台治理、维权救济、行业监管、司法裁判多维度,提出可落地、可操作的版权保护路径与解决方案,并配套附上行业专用合规自查清单、授权合同核心示范条款,为行业合规经营、平台规范治理、司法实务裁判、行业自律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AI漫剧;AI微短剧;AIGC;著作权保护;实质性相似;版权合规;深度合成


一、产业发展概况


AI漫剧是以AI绘画、AI分镜、AI剪辑、AI配音为核心技术,将文字内容转化为动态漫画短剧的新型内容形态;AI微短剧依托大模型完成剧本改写、画面生成、角色制作、音频合成,形成数十秒至数分钟的短时长视听作品,主要依托短视频平台、小程序、短剧分发平台实现流量变现与商业运营。


当前行业呈现四大核心特征,同时衍生出各类版权治理难题:


一是生产门槛极低。相较于传统影视、真人短剧,AI漫剧与微短剧无需实景拍摄、专业演员、大型制作团队,仅通过提示词输入、剧本导入即可批量生成内容,创作周期从数月压缩至数天,大量中小工作室、个人创作者、MCN机构快速入局,行业主体繁杂、创作水平参差不齐。


二是商业模式多元成熟。行业形成了付费解锁、广告分成、流量带货、IP二次开发、内容分销等多元化变现模式,爆款作品商业价值突出,行业盈利空间广阔,进一步刺激内容量产与快速传播。


三是法律关系复杂交织。内容创作传播全链条涉及网文原著作者、剧本改编人员、AI工具服务商、内容出品方、配音人员、肖像权利人、分发平台等多方主体,权属链条冗长、权利义务划分模糊,极易引发权属纠纷。


四是侵权形式迭代升级。传统直接搬运、复制抄袭的侵权模式,逐步升级为AI“换皮侵权”,通过AI改写文本、替换画面、变更角色形象,掩盖核心抄袭事实,侵权隐蔽性极强,侵权识别、取证维权难度大幅提升。


目前,版权权属模糊、新型侵权泛滥、合规体系缺失已成为制约AI漫剧与微短剧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瓶颈,构建适配AI时代的版权保护体系迫在眉睫。


二、核心适用法律与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视听内容管理相关行业规范、通知要求等,都对AI漫剧与微短剧版权保护内容和监管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人类智力成果,视听作品属于法定作品类型。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AI本身不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仅当人类投入实质性、独创性智力劳动,完成剧本构思、提示词迭代、参数调整、后期剪辑等核心创作行为时,AI漫剧、微短剧方可认定为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仅简单一键生成、无深度人工干预的内容,不构成法定作品,不予保护。第十条明确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网文、动漫、影视IP制作AI漫剧、微短剧,属于侵害他人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界定合理使用适用情形。商业变现、公开展示传播的AI漫剧与微短剧,无论是否直接收费,只要依托内容获取流量、实现商业价值,均不适用合理使用抗辩。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则明确了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行政罚款等;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三条明确自然人的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克隆、使用他人声线制作AI配音,构成人格权侵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刑事犯罪。其中,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侵权复制品500件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业监管专项文件


1.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16 号):规范微短剧创作、备案审核、播出传播全流程,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内容合规红线、分级分类管理及 AI 生成微短剧标识义务,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令第 12 号):要求深度合成生成的视听等内容应当进行显著标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落实内容审核、日志溯源留存、风险防控、算法备案等主体义务,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


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 号):细化各类 AI 生成文本、音视频、图像内容的标识规则,明确标识方式、禁止隐匿 AI 来源等要求,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三、行业版权保护痛点与难点


(一)作品确权困难,权属边界模糊


行业普遍存在权属认定标准模糊问题,实务中难以快速界定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属于受保护作品。同时,创作全链条多方主体权利交叉重叠,原著作者、改编方、制作方、AI工具厂商未明确权利划分规则,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权属争议频发。此外,行业存在认知误区,普遍认为“AI生成内容无版权、可随意商用”,进一步加剧侵权乱象。


(二)AI换皮侵权隐蔽性强,识别认定难度大


当前主流新型侵权模式为AI换皮抄袭,侵权人将他人网文、影视剧、漫画作品导入大模型,通过AI改写文本、替换画面、变更角色形象,但完整保留原作核心人物关系、关键剧情、叙事结构与核心表达。此类侵权通过肉眼比对难以识别实质性相似,需调取创作日志、开展技术鉴定,维权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度大。


(三)著作权与人格权交织侵权多发


多数制作方仅关注剧本版权合规,忽视人格权风险。部分主体未经许可抓取明星、普通网民的肖像、声纹数据,通过AI换脸、AI克隆声音技术制作短剧内容,同时侵害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声音权,多重侵权叠加,法律责任复杂,纠纷处置难度大。


(四)盗版黑产规模化,取证固证难度极高


AI短剧付费解锁的商业模式催生成熟盗版黑产,不法分子批量录屏、爬取正版AI漫剧与微短剧,通过网盘、社群、小众平台批量倒卖牟利。侵权链接传播分散、删除速度快、电子证据极易灭失,权利人取证、固证、维权成本居高不下。


(五)平台注意义务边界模糊


平台海量UGC、PGC AI短剧内容,无法实现逐一对实质性相似比对审核,传统“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存在争议。难以精准区分普通用户自娱自乐上传内容与商业主体盈利性创作内容,平台过错认定、责任划分缺乏统一标准。


(六)模型训练阶段前置性版权风险突出


多数AI生成工具的训练数据集,未经许可抓取海量网文、漫画、影视剧素材,存在先天侵权瑕疵。下游制作方合规使用AI工具创作,仍可能因模型训练侵权引发连锁追责,全链条风险传导显著。


四、典型司法案例及核心裁判要点


(一)全国首例AI短剧刑事侵权案


2024年初,被告人覃某某、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批量录屏、爬取正规平台上线的AI微短剧、AI漫剧共计1716部,存储于网盘并通过网络对外售卖牟利,涉案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争议焦点是AI算法生成的短剧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能否适用侵犯著作权罪追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AI仅为辅助创作工具,涉案短剧经创作者完成剧本构思、人物设定、提示词迭代、参数调试、后期剪辑等一系列独创性智力劳动,具备法定作品独创性要件,属于视听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大、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两名被告人覃某某、沙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该案堪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进行刑事保护的一例标志性案件。该案件再次提醒大家,AI生成内容并非版权法外之地,具备人类独创性投入的AI漫剧、微短剧受民事、刑事双重版权保护;创作主体必须完整留存创作全过程证据,固化作品独创性属性。


(二)AI换脸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2026年3月,某短剧制作公司未经演员本人许可,抓取演员公开肖像素材,利用AI换脸技术将其面部合成至AI微短剧虚拟角色中,制作成片后上线各大网络平台公开传播,引发纠纷。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肖像侵权认定适用可识别性标准,无需面部形象完全一致,只要普通公众能够清晰识别对应特定自然人,即构成肖像使用侵权;第二,制作方为直接侵权主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平台未尽合理审核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第三,自然人声音权益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则,AI克隆他人声线商用同样构成侵权。


AI短剧创作严禁擅自使用真人肖像、真人声线,商用场景优先使用完全虚拟AI形象与合成音色,规避人格权侵权风险。


(三)网文AI换皮改编侵权案


2026年2月,某制作方未取得网络小说原著作者的改编授权,将完整原著文本导入AI大模型,通过AI改写台词、替换画面、变更角色名称,制作成AI微短剧上线传播,核心人物设定、主线剧情、核心冲突与原著高度重合。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而非思想套路,原作核心人物关系、关键情节、故事脉络、叙事结构属于法定保护的独创性表达;第二,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裁判标准,AI换皮、技术改写不能成为侵权抗辩理由,只要核心表达高度重合,即构成侵害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技术手段翻新不改变侵权本质。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下架全部涉案短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四)AI生成知名IP角色侵权案


2026年5月,某创作者通过精准提示词指令,利用AI工具生成与知名动漫、游戏IP高度近似的角色形象,将其用于AI漫剧商用创作与网络传播,被IP权利人起诉维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未直接复制、搬运原作图片,通过AI生成高度近似的知名IP形象并商用,依然构成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AI服务平台对高频知名IP未尽过滤、防控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五、AI漫剧与微短剧版权保护实操方案


(一)创作出品方:事前合规防控体系


1. 完整留存独创性确权证据。全程保存原始剧本、人物设定、故事大纲、分镜方案;留存全部提示词版本、迭代修改记录、AI参数截图、废弃中间素材、剪辑工程文件;对核心创作资料、成片采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实现全程可追溯,杜绝证据灭失风险。


2. 搭建全链条授权闭环。改编网文、漫画、影视IP的,必须签订书面授权合同,明确包含AI改编、画面生成、网络传播、商业变现等完整权利;严禁将他人未授权作品直接作为AI生成提示词;所有配乐、素材、字体均需取得商用授权。


3. 严控人格权合规风险。禁止抓取自然人肖像、声线训练AI模型、制作角色形象与配音,商用场景优先使用纯虚拟AI形象与通用合成音色。


4. 上线前风险自查自纠。通过多模态比对工具自查内容相似度,规避AI换皮侵权;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AI生成标识,落实深度合成内容公示义务。


(二)权利方:事后维权实操流程


1. 即时固定侵权证据。对侵权页面、播放数据、收益界面全程录屏,通过时间戳、公证方式固证,固定侵权主体、传播范围、盈利情况等核心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2. 分层分级维权处置。轻微侵权可通过平台投诉,申请下架、限流、封禁账号;普通侵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承担维权合理开支;规模化盗版、盈利数额较大的,直接启动刑事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3. 完善维权证据链。维权过程中除成片外,必须提交完整创作过程证据,证明作品具备人类独创性,夯实作品受保护的法律基础。


(三)平台方:规范化治理操作细则


1. 建立分级审核机制。对商业变现类AI短剧设置高于普通UGC内容的审核标准,要求入驻商业主体提交授权文件、权属存证材料,从源头防控侵权内容上线。


2. 落地技术防控手段。搭建热门IP、爆款短剧特征数据库,通过多模态智能比对技术,主动识别、拦截AI换皮侵权内容;完善侵权投诉通道,高效落实通知-删除义务。


3. 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建立反复侵权主体黑名单,对侵权账号采取下架、限流、封禁、禁入等联动处罚措施;留存AI内容生成日志与溯源数据,为纠纷处置、司法取证提供支撑。


(四)行业与监管、司法优化建议


1. 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统一AI漫剧权属存证、AI标识、授权规范,发布标准化合同模板,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2. 搭建行业版权纠纷调解机制与跨平台侵权黑名单共享机制,降低维权成本,遏制侵权内容跨平台流转传播。


3. 司法机关统一裁判尺度,细化AI换皮侵权“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明确存证数据、创作日志的证据效力,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六、结语


AI漫剧与微短剧是人工智能与网络视听产业融合的创新产物,是文化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体现。技术创新绝不意味着法治边界的突破,AI仅为创作辅助工具,版权保护的核心始终是人类独创性智力成果。当前产业正处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的关键转型期,行业各方需坚守法治底线,落实事前合规、全程存证、授权先行的经营原则,构建创作方、AI服务商、分发平台、行业协会、监管司法协同共治的版权保护体系,实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的动态平衡,推动AI视听内容产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附件:


附件1:AI漫剧/AI微短剧版权合规自查清单


适用主体:出品方、制作团队、MCN机构、AI短剧工作室;上线前逐项核对,留存核对记录,作为后续纠纷举证依据。


一、源头授权核查(剧本/原著IP)


改编网文、小说、漫画、真人短剧的,已取得书面授权合同,明确包含: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许可用于AI漫剧/AI微短剧制作。


授权书中明确许可形式:是否允许AI大模型进行改写、转译、画面生成,排除“仅传统影视改编”限制。


授权链条完整,核查上游权利人身份证明,确认签约方有权对外授权,无转授权瑕疵。


禁止直接将他人未授权小说、网文全文粘贴作为AI提示词输入模型。


使用原创剧本:留存完整剧本初稿、修改稿、人物设定、故事大纲文档。


二、AI创作过程与独创性证据留存


保存全部版本提示词、迭代修改记录、AI模型参数截图。


保存中间生成素材:多版分镜画面、备选角色形象、音频草稿、未成片废弃版本。


保存后期工程文件:剪辑工程、配音工程、字幕工程。


对剧本、关键中间稿、最终成片,使用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留存存证证书。


创作过程录屏(可选,证明人类干预程度,用于诉讼证明作品独创性)。


不把版权全部寄托于AI工具后台记录,AI服务商后台数据可能灭失,本地备份+第三方存证双保险。


三、角色、肖像、声音人格权合规


未抓取自然人照片、视频截图训练生成角色面部。


未克隆、复刻自然人声线用于AI配音;如需真人声音,取得书面声音权益授权。


使用明星、公众人物形象/声音:无直接商用,不做AI换脸、AI换声;确需使用必须取得完整书面许可。


优先使用完全虚拟AI人物形象、AI合成基础音色。


四、素材类授权(画面、音乐、字体、特效)


AI生成角色形象,排查是否与知名动漫、游戏IP角色高度近似,规避提示词直接生成他人IP角色。


BGM、音效全部使用商用授权音乐库,拒绝直接截取影视剧、短视频背景音乐。


字幕字体取得商用授权,不使用免费个人非商用字体做商业短剧。


外购插画、背景素材,确认商用许可范围。


五、深度合成与平台上线合规


按照《深度合成服务管理规定》,在剧集简介/片头片尾标注AI生成标识,明确提示部分或全部内容由AI深度合成生成。


拟上线平台,提前了解平台入驻要求,商业类AI短剧按平台要求提交权属、授权材料。


内部做相似度自查:对比原著、爆款在先IP,排查“AI换皮”实质性相似风险。


六、AI工具选型与合同要点


选用AI绘画、AI视频、AI配音工具,仔细阅读用户协议,确认生成内容商用权利开放。


确认工具不会因用户使用生成内容而侵占我方著作权。


尽量避免使用训练数据来源不明的小众模型,降低模型训练侵权带来的连带风险。


七、维权证据预留(风险发生后)


留存上线时间、播放数据、付费收益、后台结算记录。


遇到侵权,第一时间时间戳保全侵权页面、账号信息、传播链路。


自查结论:□全部合规 □存在风险项,风险项:________ 整改措施:________ 完成时间:________


自查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附件2:AI漫剧/微短剧授权合同示范核心条款


可直接嵌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针对AI改编场景,解决实务中传统授权未覆盖AI生成的漏洞。


条款1:许可权利范围(AI改编专项)


1. 甲方(权利人)授予乙方(制作方)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原著作品,使用人工智能大模型、AI绘画、AI视频生成等技术手段,进行改编、二次创作,制作AI漫剧、AI微短剧,包括但不限于:对原著文本进行AI改写、AI生成分镜画面、AI生成角色形象、AI配音、动态漫画化,制作形成视听类AI漫剧/微短剧。


2. 许可使用方式:制作、复制、网络传播、付费解锁、广告变现、流量分润、短视频宣发剪辑。


3. 许可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全球网络传播;许可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4. 本许可包含AI技术形式改编,不因使用AI工具而视为超出授权范围。


条款2:权利保证


甲方保证:甲方为原著作品完整著作权人,有权签署本合同,有权授予本协议项下全部许可权利;原著作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著作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情形。如因甲方权利瑕疵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诉讼,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存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条款3:AI生成成果权属约定


1. 在乙方已充分取得本合同授权前提下,乙方投入剧本打磨、提示词设计、分镜调整、后期剪辑等独创性智力劳动完成的AI漫剧、AI微短剧成片,成片著作权归乙方所有。


2. 原著作品著作权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对外宣传、剧集片头片尾,应当对原著作者进行署名:“原著:XXX”。


3. 乙方不得将原著作品转许可给第三方用于AI模型训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原著文本提供给第三方大模型用于训练。


条款4:素材与人格权限制


乙方保证在制作AI漫剧、AI微短剧过程中,不得未经第三方许可抓取自然人肖像、声纹用于AI生成角色、AI配音;如因乙方擅自使用第三方肖像、声音产生侵权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条款5:存证与证据留存


乙方应当留存创作过程文件、提示词迭代记录、中间版本,对成片进行第三方版权存证;发生权属争议时,各方有权调取上述创作过程证据。


条款6:侵权处理


1. 若发生第三方侵害本项目AI漫剧/微短剧著作权的,双方可协商共同维权;乙方有权单独发起投诉、公证、诉讼、刑事报案,维权取得的赔偿按照【____:____】比例分配。


2. 若乙方制作成果被认定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


条款7:深度合成标识义务


乙方上线传播AI漫剧、AI微短剧,应当按照国家深度合成监管规定,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AI生成标识。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含AI辅助生成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实务问题请咨询专业执业律师。


作者简介:


刘克江、高级合伙人


刘克江博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总裁。刘律师199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获国际商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9年7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经济法学博士学位。作为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2013年10月到12月在德国汉堡大学参加跨国并购项目,2016年11月英国伦敦BPP大学国际商事仲裁培训项目。


刘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2001年8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曾经在Hogan Lovells International LLP 伦敦办公室、Bird &Bird 汉堡办公室短期交流。


擅长领域:跨国投资与并购;跨国诉讼和仲裁;反垄断法律事务;疑难复杂诉讼。


手机:18911625696


邮箱:liukejiang@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