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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丽:国际工程采购供应链的合规治理——以跨境物流、清关环节的制裁风险与责任分配为核心(下篇)

上文(中篇)已深入剖析了制裁风险现实化后的责任分配困境,并立足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的阻断逻辑,厘清了中外法律冲突下的合同突围之道。然而,归因与突围只是治理的起点——真正决定项目成败的,是把这些法理认知转化为可执行、可落地的合同条款与合规体系。下篇将承接前述分析,把视角从“谁该担责”转向“如何系统设计”:从标准工程合同的局限性出发,逐层展开制裁条款的核心要素、物流与清关专项条款设计、保险机制的保障与失灵应对,进而构建全链条穿透式筛查机制、清关单证审核清单与差异化主体合规落地路径,最终形成“风险可识别—责任可分配—中断可恢复”的供应链韧性治理框架,为国际工程企业提供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治理的系统方案。


五、合同条款设计与责任分配机制


鉴于法律先例的缺失和保险机制的系统性失灵,精心起草的商业合同成为管理和分配制裁风险最关键、最有效的工具。


(一)标准工程合同的局限性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系列合同范本,被誉为国际工程领域的“圣经”,其核心优势之一在于提供了一套相对平衡的风险分配框架。然而,在制裁风险这个具体问题上,标准FIDIC合同存在明显局限性:缺乏专门的制裁条款,当事人需要通过解释诸如“法律的变更”、“不可抗力”或“当局延误”等通用条款来寻求救济,但这充满了不确定性;“法律变更”条款难以覆盖具有域外效力的制裁;其他标准合同如NEC、JCT和ICE等同样未就制裁海关风险提供专门的、成熟的解决方案。结论是清晰的:完全依赖任何未经修改的标准工程合同,无异于将自身暴露在巨大的制裁风险敞口之下。风险分配必须通过在合同中加入“专用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或补充协议来量身定制。


(二)制裁条款的核心要素


在国际工程EPC合同中,制裁条款已成为必备条款,其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风险分配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一套完整的制裁条款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第一,核心陈述与保证。各方需保证自身、关联方及所用分包商、承运人、报关行等均未被列入制裁清单,且所供物项、技术不违反适用制裁法。此项保证应延伸至供应链末端,并作为合同的根本性义务,违反则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声明并保证,就协议履行而言,其自身或其任何关联方均未受制裁或列入制裁名单、未直接或间接参与违反制裁和出口管制法的行为、未受到制裁机构的诉讼或调查等。该条款的审查要点在于“关联方”的定义范围,应避免业主通过宽泛定义将风险单方面转嫁给承包商。


第二,动态承诺与通知义务。各方承诺在合同期内持续进行制裁筛查,一旦发现可能违反保证的情形,须在极短时限内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补救措施。一方在意识到可能违反陈述保证或可能涉及违反制裁和出口管制法的情形时,必须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该条款应明确通知的时限、方式及内容要求,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违约后果与救济阶梯。应赋予守约方中止履约、要求替换涉制裁物项或合作方、索赔直接与间接损失(包括对业主的误期赔偿),以及在无法补救时终止合同的权利。若业主有理由相信承包商已经或将要发生违反陈述保证或制裁和出口管制法的行为,业主可对承包商与合同项下履约有关的设施、流程、方法和记录进行审计,并可以扣留后续付款,而不对承包商承担任何责任,直到业主合理确信没有发生违约为止。该条款赋予业主较大的单方权利,承包商应争取设置审计的触发条件、范围限制及期限要求,避免权利滥用。


第四,法律变化的风险分担机制。若非由于一方违反合同项下义务,且已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该方受到制裁事件限制而不能或延迟履约,则该方不对不能或延迟履约承担责任。但若由于承包商或其关联方、分包商是受限制方,或与承包商有关的制裁事件的发生而导致违反制裁条款,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救济。针对合同签订后新颁制裁导致履行非法或商业上不可行的情形,应约定双方均可终止合同,并按“已发生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进行结算,避免一方承担全部沉没成本。该条款的关键在于区分“制裁事件”的触发原因,确保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制裁影响可获得免责。


(三)物流与清关专项条款设计


针对跨境物流与清关环节的特殊风险,建议在合同中设置以下专项条款:


1. 运输路径与承运人指定条款:明确约定运输路径的审批机制,禁止途经受制裁国家或地区(除非经双方书面同意并评估合规风险);约定承运人、货运代理的资质要求及审查程序;设置运输路径变更的通知义务及风险分担规则。若由供应商负责安排物流,应要求提供船名、IMO号、计划路径及承运人合规声明,并作为付款前置条件,同时保留总包商对实际承运人的否决权。针对大型成套设备多式联运场景,需明确约定“若因制裁导致原路径无法通行,承包商提出的绕航方案(即使增加成本)只要符合商业合理性,业主不得拒绝,由此增加的成本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2. 清关责任与费用承担条款:明确约定报关主体(业主或承包商)、税费承担方、清关代理的选择及监督机制;约定清关文件(如原产地证明、认证标志、技术规格书)的提供义务及审核责任;设置清关延误的预警机制及损失分担规则。若项目涉及世界银行、亚开行等多边开发银行融资,需额外约定“清关文件需同时满足融资银行的制裁合规要求,若因业主指定报关行违反银行合规要求导致放款失败,由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3. 制裁变化触发的中止或解除权:约定当制裁政策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成为非法或不可能时,任何一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明确中止或解除后的费用结算、设备返还、知识产权归属等善后安排;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项目平稳交接。明确若中止或解除事由为中国《反外国制裁法》规定的反制情形,受影响方的中止、解除权不受合同其他条款限制,且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已发生的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润。


4. 针对清关延误的成本分摊条款:目前标准合同模板中几乎找不到专门针对制裁引发清关延误成本分摊的条款,更具前瞻性的合同起草实践正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顶级国际律所建议的思路包括:明确界定触发事件(例如特定国家海关普遍延误、特定船公司被制裁、支付路径被切断等);根据延误时间长短设置分层响应机制(例如延误30天以内各自承担损失,超过30天启动成本共担,超过90天有权终止合同);预先约定清晰的成本分摊比例(例如对于非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的制裁延误,双方各承担50%的直接仓储和滞港费用)。


5. 责任限制与赔偿上限条款:约定因制裁导致的损失赔偿上限(如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特定比例);明确排除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的赔偿责任;设置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择一适用机制。


(四)保险机制的保障与失灵


在传统的风险管理思维中,对于无法通过合同完全转移的风险,企业通常会求助于保险。然而,在制裁风险领域,保险这把“保护伞”往往是失灵的。经过对大量保险单的分析,一个普遍的发现是,无论是货物运输险、项目一切险还是其他相关保险产品,都普遍包含了“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Sanctions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该条款的核心逻辑非常直接:保险公司不会提供任何可能使其自身(包括其母公司、再保险人等)面临违反联合国、欧盟、英国、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制裁法律风险的保险保障或赔付。这意味着,即使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表面上包含了“政府或当局的扣押、没收或拘留”,但如果这种扣押的根本原因是“制裁”,那么制裁除外条款就会被激活,并凌驾于其他承保条款之上,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合法地拒绝赔付。更有甚者,如果投保人自身被列入制裁名单,保险公司有权立即终止所有保单。


国际工程项目的业主、承包商和供应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试图通过购买标准保险产品来完全覆盖因制裁导致清关被扣的风险,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风险评估和财务测算时,必须将此类损失视为一种“可能无法通过保险获得补偿”的潜在成本。既然风险无法向外部的保险市场转移,那么它就必然要在项目的内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合同条款设计因此成为了管理这一风险的唯一核心手段。合规治理的最高境界不是完全规避风险,而是保障系统中断后的快速恢复能力。高风险项目应强制要求物流商提供A/B路径方案,A路径为最优路线,B路径为绕行制裁地域的清洁路线,其成本差异可列为合规预备费。金融通道上,应预设多币种支付安排,避免美元单一路径被彻底切断。保险安排上,除传统货运险外,应积极运用政治风险保险覆盖货物被不当扣押的损失,运用合同受阻保险覆盖因制裁法律突变导致的合同终止损失,甚至可与保险市场协商,将因制裁导致的非事故性船期延误有限度纳入误期利润损失保险。若因外国制裁导致保险拒赔,企业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主张相关损失由恶意发起制裁的境外主体承担,同时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政治风险理赔,通过政策性金融工具对冲损失。


六、合规治理体系构建与差异化落地路径


从个案责任分配提升至系统治理,是国际工程采购应对制裁风险的根本出路。治理框架应实现"风险可识别——责任可分配——中断可恢复"的闭环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提供差异化的合规落地方案。


(一)全链条穿透式筛查机制SOP


筛查不应再停留于对最终客户的名单比对,而应升级为“物项、主体、地域、行为”四维动态扫描。物项维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关键设备的物料清单,标注部件原产国、HS编码、ECCN编码及受控比例,形成项目级受控物项矩阵。主体维度,不仅筛查签约方,更要对物流链上所有实际履行方,包括实际承运人、报关行、港口代理及其最终受益人,进行基于股权穿透的实时筛查。地域维度,在物流方案策划阶段即对拟经的所有港口、机场、过境国的制裁状况和海关执法惯例进行评估,输出路径合规风险报告。行为维度,严格核查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排除军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最高风险领域。筛查应嵌入业务流程,设置为关键决策节点,未经四维筛查的物流方案不得进入采购流程,未通过清关预审的单据不允许发运。所有KYC筛查记录、合同审核记录、审单复核记录至少保存5年,作为应对外部审计和监管检查的依据。


(二)合规实操工具箱:清关单证审核清单与合规台账


1. 清关单证合规审核清单



2. 供应链合规管理台账(核心字段)



(三)差异化主体的合规落地路径


不同市场主体的资源禀赋、风险承受能力与行业定位存在显著差异,需构建分层级的合规落地体系。



(四)争议解决与退出机制


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制裁冲突的特殊性。


首先,应避免约定受制裁国家(如俄罗斯、伊朗)法律为准据法,或将争议解决方式设置为受制裁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如合同相对方不同意修改管辖法律或争议解决机构,则可争取将合同中的制裁条款的准据法设置为中立第三国法,并将制裁相关争议设置为在中立第三国依据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规则仲裁解决。若合同主体为中国企业,应优先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争议由CIETAC仲裁,确保《反外国制裁法》的阻断规则能够在争议解决中得到适用。制裁风险可能蔓延至争议解决程序本身。国际工程项目应选择声誉良好且与制裁风险相对隔离的中立仲裁地,并在合同中预设应对制裁干扰的程序机制。更为前瞻的做法是,借鉴争议评审委员会(DAB)思路,在制裁条款中内置专家快速裁决机制,专门就“某船只是否受制裁”“替代运输方案是否商业合理”等技术性争议作出有约束力的临时决定,避免工期因长周期仲裁而无限期停滞。


其次,应设置明确的退出机制,最小化终止损失。例如,约定业主需按已完工的实际工程量支付费用;在触发制裁条款后,设定30—60日的资料移交过渡期,承包商协助业主接管未完成工作,但收取一定服务费;退出后免除承包商对后续工程的质量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缺陷由退出前的工作直接导致。


最后,应建立内部升级审批机制,由法务、合规、业务及管理层共同参与评估涉制裁或涉反制判断,避免由单一部门直接作出决策。对于涉及高风险国家、敏感行业、重点客户或重大交易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合规审查,并保留工作痕迹。


(五)2025—2026年最新监管动态与实务指引


进入2026年下半年,全球制裁与反制裁的博弈愈演愈烈,合规环境的复杂性与日俱增。以下趋势值得所有国际工程参与者高度警惕:


执法力度与精准度持续加强:以美国为首的执法机构在2025年和2026年展现了前所未有的执法决心,特点包括罚款金额屡创新高、执法行动更具精准性、更加强调对企业“合规文化”的审查。同时,美国海关当局也在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不断加强对进口商的审查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全供应链打击成为常态:执法焦点已经从单纯关注交易的买卖双方,扩展至整个交易链条。物流服务商、货运代理、船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都被视为制裁合规的“责任人”。针对“影子船队”的打击已成为海事制裁执法的重点,这给国际工程的大件运输带来了直接风险。


监管规则的动态更新:各国/地区的制裁与海关规定处于持续的快速变化之中。例如,针对俄罗斯的制裁在2026年仍在不断通过修正案进行“打补丁”。这意味着静态的合规知识库会迅速过时,动态追踪成为必要。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供应链上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重新审视并升级自身的合规角色和操作流程:


项目业主/总承包商应实施增强型尽职调查(EDD),建立穿透式的、持续的尽职调查体系,包括绘制供应链全图(穿透到二、三级供应商)、审查物流路径(对船公司、中转港口进行全面背景审查)、审查金融路径(确保资金流转路径的“清洁”)。必须放弃对标准合同的盲目依赖,利用FIDIC合同的“专用条件”或起草专门的补充协议,将制裁风险的定义、责任分配、延误处理和成本分摊机制明确化、具体化。


设备供应商应从被动配合转向主动合规,建立自身的制裁合规体系,主动识别和管理风险,包括对其上游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整个产品“从摇篮到大门”的合规性。追求极致透明的文件准备,所有关于产品原产地、技术规格、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描述必须准确、一致、清晰,避免在高度敏感的海关环境中引发警报。


物流服务商应正视自身的高风险定位,采纳预测性合规技术,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分析船舶航行轨迹、历史行为、关联网络等数据,实现对风险的预测性分析。当分析显示某票货物或某条航线的制裁风险过高时,必须有内部机制和合同依据来果断地拒绝承运。


金融机构扮演着严苛的“守门人”角色,其自身的合规体系和风险偏好往往比政府法规更为严格。尽管搜索结果未明确金融机构如何具体判定清关环节的责任归属,但它们的行为本身就在事实上“裁定”了责任。当银行冻结一笔付款时,它并不会去判断是买方还是卖方的责任,而是将问题抛还给交易双方,迫使买卖双方必须解决他们之间的合规问题,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将合规压力有效地传导至实体经济的每一个毛细血管。


七、结论与展望


国际工程采购供应链的合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跨境物流与清关环节作为制裁风险的高发区,其责任分配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在当前制裁政策动态化、执法高频化、影响穿透化的背景下,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强化合规治理:


第一,责任分配的根本性模糊。在当前法律与商业实践中,不存在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制裁风险责任分配的“黄金法则”。责任的最终归属,是在一个由合同约定、保险条款、司法判例和各方谈判实力共同构成的多维空间中,通过博弈和解释来确定的。在许多情况下,风险会“下沉”至供应链中议价能力最弱、风险意识最差或合同保护最不足的一方。


第二,合同是风险分配的核心战场。鉴于法律先例的缺失和保险机制的系统性失灵,精心起草的商业合同成为管理和分配制裁风险最关键、最有效的工具。依赖未经修改的标准合同范本或措辞模糊的通用条款,无异于将项目的命运交由不确定性来主宰。未来,合同谈判的焦点将更多地从传统的价格、交付期,转向对制裁、合规、数据安全等新型风险的精细化定义和分配。


第三,主动合规是新的商业生存前提。在2026年及以后,制裁合规已不再是企业法务或合规部门的后台职能,而是渗透到采购、物流、财务、销售等所有业务前台的商业生存前提。一个企业的合规能力,将直接决定其能否进入特定的市场、获得融资、以及在发生风险时能否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被动的、应付式的合规,将在日益严苛的执法环境中被迅速淘汰。


面向未来,可以预见的趋势包括:持续的监管高压与博弈——将经济制裁作为地缘政治工具的趋势不会减弱,制裁与反制裁、规避与反规避的"猫鼠游戏"将持续上演;行业标准的艰难演进——随着此类纠纷的增多,FIDIC等行业组织可能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推动研究和发布针对制裁风险的示范条款或实践指南,但这将是一个缓慢且充满争议的过程;技术驱动的合规革命——合规的极端复杂性将倒逼企业拥抱监管科技(RegTech)、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未来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将是合规技术的竞争。


对于所有身处国际工程供应链浪潮中的企业而言,那个可以将制裁风险视为遥远的、小概率的“黑天鹅”事件的时代已经彻底结束。今天,它是一头在房间里走动、随时可能踩踏一切的“灰犀牛”。企业必须从战略高度,将其视为一种核心的、可预见的、必须主动管理的商业风险,并将其融入到从项目立项、合作伙伴选择、合同谈判到项目执行的每一个决策环节中。唯有构建起覆盖供应链全周期、穿透交易对手全层级、联动合同条款全流程的合规治理体系,才能在跨境物流与清关环节的制裁风险中守住底线、行稳致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韧性生长。


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4.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令第835号,2026年4月13日施行)


6. 美国OFAC“50%规则”(50 Percent Rule)


7. 美国BIS《关联机构规则》(Affiliates Rule)


8.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9. 欧盟理事会第833/2014号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833/2014)


二、国际条约、标准合同与行业规则


10.  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2020》(ICC Force Majeure and Hardship Clauses 2020)


11.  FIDIC合同系列(FIDIC Contracts),包括《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


三、司法案例


12.  昆明加加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0128号


13.  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919号


14.  MUR Shipping BV v RTI Ltd—英国最高法院[2024] UKSC 18


15.  “SHENG DA 6”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作者简介:


刘俊丽、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国际工程与PPP业务部主任,合伙人会议薪酬与分配委员会主任


拥有24+年法律工作经验,累计办理案件700余件,经办案件标的额超1000亿元人民币。专注于国际 / 国内建设工程投建运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PPP、BOT、EPC、FIDIC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及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新基建、新能源项目投建营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能源与环境工程(EOD)投建运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并深耕上述领域重大疑难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国际工程与PPP业务团队

「三级 + 四化」全维度服务保障


刘俊丽主任团队搭建了「三层三级」组织架构,推行核心骨干主导 + 执行层高效协同 + 各地分支机构及合作咨询机构联动补位的服务模式,实现专业服务能力与人力调配灵活性的双重保障。


团队以专业化、行业化、团队化、国际化为发展内核,成员均为深耕国内外大型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多数具备工程、法律双专业背景;同时长期与战略投资、工程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深度合作,组建跨领域服务联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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