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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艺雪:中俄贸易纠纷法律实务系列解析(一)——中俄贸易产品质量纠纷:核心规则比较与全流程风险防控

一、引言


中俄跨境货物贸易规模较大。随着交易链条延伸,相关纠纷已不再限于货款和交货,而是同时涉及质量认定、履行障碍、市场准入、制裁合规与争议解决等问题。


本系列拟以五篇文章构建中俄贸易纠纷的完整分析图谱:第一篇聚焦产品质量纠纷,回答“货物是否合格、瑕疵如何通知、救济如何选择”的基础问题;第二篇转向合同履行障碍,拆解支付、交付与清关三道高频争议节点;第三篇讨论进入俄罗斯市场的合规壁垒,延伸至技术标准、产品认证与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篇置于制裁与反制裁背景下,分析多法域合规审查对交易结构和履约决策的影响;第五篇回到救济路径,比较仲裁、诉讼与调解在涉俄争议中的适用场景与条款设计。


作为本系列的首篇,本文聚焦产品质量纠纷。此类争议通常围绕若干相互关联的问题展开:合同约定、样品和技术资料的效力,货物是否符合通常用途或特定用途,买方是否及时检验并通知,以及瑕疵、损失与卖方履行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大型机械、成套设备等复杂产品,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操作维护、易损件更换和质保维修还会进一步交织,责任边界更难划分。


本文以“CISG—国内法—认证合规”为基础分析框架:首先厘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与俄罗斯法、中国法的适用边界及顺位关系;继而围绕质量标准、检验通知、责任证明、瑕疵救济、期限时效及认证合规等核心争点展开比较;最后按照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质量问题发生和争议处理的时间顺序,提出全流程风险防控与合同操作建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买卖合同项下的质量义务与产品安全、认证、检验和市场投放等监管义务相互关联,并分别适用合同法和监管法的判断框架;具体案件仍应结合合同文本、产品类别、适用技术法规、交付方式、争议解决条款及证据情况作个案判断。


二、基础法律框架与适用层级


中俄贸易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公约、俄罗斯国内法、中国国内法三个规范层面。厘清三者的适用顺位关系,是正确处理具体争议的基础。总体而言,应先判断CISG是否适用及其调整范围,再确定处理公约未调整事项的补充准据法,同时识别可能独立适用的产品安全、认证和市场准入等强制性规则。


(一)国际公约层面:CISG的自动适用与排除规则


CISG第1条规定,在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缔约国时,公约原则上直接适用。中国企业与俄罗斯企业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符合这一适用路径。合同仅约定“适用中国法”或“适用俄罗斯法”时,CISG通常仍然适用;如当事人拟排除公约,应作出明确表示,因为CISG分别构成两国国际货物买卖法体系的一部分。


CISG第6条允许当事人排除公约全部或部分规则。当事人决定排除公约时,合同应明确写明“本合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当事人希望适用CISG,也可明确约定“本合同适用CISG;公约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某国实体法”。明确的准据法条款有助于法院或仲裁庭准确识别适用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俄罗斯依据CISG第96条作出了书面形式声明。因此,涉及合同订立、变更或协议解除的口头沟通,其效力应同时结合该书面形式声明及CISG第12条判断。中俄交易中的技术标准确认、价格调整、补充协议及解除安排,宜通过能够证明内容、确认时间和当事人身份的书面或电子方式固定。



(二)俄罗斯国内法层面


在CISG适用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主要补充处理公约未规定的事项,例如合同效力、部分证据和形式问题、诉讼时效,以及经冲突规范指向俄罗斯法的其他问题。在CISG被有效排除或本身不适用时,俄罗斯买卖合同规则则成为质量争议的主要实体法依据,其中包括第469条的质量要求、第475条的瑕疵救济、第476条的责任基础和举证责任、第477条的瑕疵发现期间、第483条的通知义务,以及企业间供货合同项下第513条的验收规则。


俄罗斯国内法之外,还应识别欧亚经济联盟统一技术法规、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及俄罗斯国内监管措施。EAEU技术法规主要调整产品安全、合格评定和市场投放;与技术法规配套的标准清单通常提供自愿适用的合规证明路径。企业选择清单外标准或其他技术方案时,应通过相应证据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强制要求。标准是否转化为合同质量义务,仍取决于合同援引、技术法规规定、交易目的和当事人意思表示。


(三)中国国内法层面


在CISG适用的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主要处理公约未规定或需国内法补充的事项。在CISG被排除或不适用时,《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主要依据,其中包括第615条至第623条有关质量、检验和通知的规则,第582条至第584条有关继续履行、补救和损害赔偿的规则,第610条关于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拒收和解除规则,以及第594条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或者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规范,可能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依法应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产生监管影响。法定检验、认证或许可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具体产品、目录和监管要求确定;行政合规问题是否同时构成合同质量责任,还应结合合同约定、交易目的及其对履行结果的影响判断。


(四)法律适用优先级总览


处理一项中俄产品质量争议时,可按照“先识别CISG,后确定补充准据法,再叠加强制性监管规则”的顺序展开。合同约定用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法律用于补充合同规则,监管规范则决定产品准入和行政合规要求,三者共同构成质量争议的规则体系。



三、中俄产品质量纠纷核心规则比较


(一)质量义务与质量标准的确定


CISG的共同规则。CISG第35条首先尊重合同约定: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应符合合同。当合同未作充分约定时,货物通常还应适合该类货物的通常用途;买方在订约时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特定用途,且买方合理依赖卖方技能和判断的,货物还应适合该特定用途;按样品或样式成交的,货物应具备相同品质。对于跨境贸易中经常出现的检测指标、图纸版本、材料牌号和生产标准,是否构成约定内容,应结合CISG第8条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合理相对人的理解,并综合谈判经过、交易习惯和履行行为。


签约前就某项技术标准进行沟通而最终合同未予载明时,应结合磋商材料、合同文本和履行行为判断该沟通的法律效力。该沟通可能用于证明:卖方知道买方的特定用途;双方对合同中“合格”“行业标准”等用语具有共同理解;样品、报价单、规格书或确认图纸已被纳入交易基础。如最终合同含完整协议条款、明确的标准清单或与前期沟通相冲突的技术附件,买方仅以零散聊天记录主张另一个标准,证明力会明显下降。涉及俄罗斯当事人时,还应保留可归属于双方的书面或电子确认,以降低CISG第12条、第96条声明所带来的形式争议。


俄罗斯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卖方应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未约定质量要求时,货物应适合通常用途;买方在订约时已经将特定购买目的告知卖方的,货物还应适合该特定目的;按照样品或说明销售的,实际交付货物应与样品或说明相符。法律规定强制性质量要求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卖方原则上还应符合该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高标准。对于合同解释,第431条允许结合合同文字、其他条款和合同整体含义;在文字不足以确定共同意思时,还可考虑订约前谈判与往来、交易惯例和后续行为。因此,签约前的技术标准沟通可以成为认定合同内容或卖方知悉特定用途的证据,但要把它作为独立、确定的质量标准主张,仍需证明双方已经就该标准达成合意,并满足适用的形式要求。


中国法。《民法典》第615条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质量说明的,交付货物还应符合该说明。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经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依第511条第一项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适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仍无相应标准的,适用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解释合同可以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和履行行为。由此,签约前的技术标准沟通能够用于解释合同、证明特定目的或质量说明,该沟通的独立约束力,取决于最终合同是否纳入该标准,以及前期文件能否证明双方已经形成合意。


比较与实务影响。三套规则均以合同约定为起点,并在约定不足时引入通常用途、特定用途、样品或说明等补充标准。真正的风险在于交易文件未能明确采用哪个标准、哪个版本、如何抽样、由谁检测以及标准之间冲突时谁优先。将核心技术标准、图纸、样品编号和验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并约定文件优先顺序,远比争议后依赖零散磋商记录更可靠。


(二)检验、通知与买方权利保全


CISG的共同规则。CISG第38条要求买方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安排检验;涉及运输的,检验可以推迟至货物到达目的地。第39条要求买方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后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并具体说明不符的性质;原则上,自货物实际交付之日起两年届满后再通知,买方将丧失援引不符的权利,但该两年限制与合同质保约定不一致的除外。第40条规定,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不符而未告知买方的,不能援引第38条和第39条。第44条所称“合理理由”主要保留减价及除利润损失之外的损害赔偿请求,救济范围仍受到限制。


通知是否及时,应综合审查交付地点、货物复杂程度、是否需要安装运行才能发现缺陷、合理检测时间、买方何时取得异常数据,以及通知是否足以使卖方理解问题并采取补救。CISG第27条原则上采用发送规则,但合同可以另作约定;实务中仍应选择可证明内容、时间、收件人和送达状态的方式,避免仅依赖即时通信截图。


俄罗斯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83条要求买方在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卖方有关数量、品种、质量、配套或包装不符;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在依货物性质和用途判断的合理期间内通知。迟延通知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卖方能否证明该迟延导致其无法满足请求,或使其承担相较及时通知不成比例的费用;证明成立的,卖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买方请求。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符的,不得援引该迟延。企业间供货合同还应结合第513条,及时按照法律、合同或商业惯例检查数量和质量,并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供应商。


中国法。《民法典》第620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的,应当及时检验。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在约定检验期限内通知;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并原则上不得迟于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外部期限。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这里的两年属于未约定检验期限情形下的外部通知限制,一般诉讼时效应依相应规则另行计算;买方即使在两年内通知,仍需解释为何属于发现缺陷后的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22条规定,约定检验期限过短,依货物性质和交易习惯无法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通常仅约束外观瑕疵,隐藏瑕疵仍适用第621条。第623条规定,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原则上只是对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的推定,买方有相关证据仍可推翻。因此,签收单上概括写明“验收合格”,未必能够排除设备投入运行后才能发现的内部或性能缺陷,但其仍会增加买方的举证负担。


比较与实务影响。三套规则都要求买方及时行动,但对时间节点和迟延后果的规定存在差异。买方应当把“到货外观检查—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负载测试—稳定运行验收”拆分为不同阶段,并为每一阶段约定对象、方法、期限和文件。发现异常后,应先发出能够识别批次、设备、指标和初步现象的权利保留通知;损失范围和最终鉴定结论可在后续补充。


(三)质量责任的成立、举证责任与因果关系


CISG的共同规则。根据CISG第36条,卖方对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的不符承担责任,包括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不符;卖方违反保证或其他义务导致其后出现不符的,也可能承担责任。买方通常需要证明货物不符合第35条、该不符在相关责任时点已经存在,以及所主张损失与不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求损害赔偿时,还需受第74条可预见性规则和第77条减损义务约束。检测结果只能证明抽检样品在特定方法下的状态,未必当然证明整批货物、交付时点状态或全部损失。


俄罗斯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6条规定,买方原则上应证明瑕疵在货物交付前已经存在,或者其原因在交付前已经形成。卖方提供质量保证的,证明责任通常发生转换:卖方需证明瑕疵是在交付后因买方违反使用或储存规则、第三人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该规则使质保条款不仅决定权利存续期间,也直接影响举证结构。卖方如果主张错误安装、超负荷运行或保养不当,应尽早取得运行日志、培训记录、安装报告和现场状态证据,并以具体证据证明瑕疵成因;说明书中的一般警示可作为辅助依据。


中国法。中国法没有以单一条文为所有买卖质量争议设定统一的举证责任倒置。通常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证明合同标准、货物不符、责任期间、损失及因果关系;对由哪一方控制的证据、证明难度和妨碍举证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处理。质量保证、检验合格文件、卖方维修记录、设备控制数据和双方共同检测结果,都可能影响具体证明责任和事实推定。买方自行拆解、继续使用或擅自修复造成原始状态灭失,也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比较与实务影响。质量责任判断至少应回答四个问题:适用的质量标准是什么;样品或整批货物是否偏离该标准;偏离在何时形成;偏离是否导致所主张的停产、维修、替代采购或第三方索赔。检测报告、照片和客户投诉只有与合同批次、取样过程、交付时点和损失台账相互对应,才能形成完整的卖方责任证明;单独的检测报告、照片或客户投诉通常只能证明“发生过异常”。


(四)瑕疵救济、退货与合同解除


CISG的共同规则。CISG构建了修理、更换、减价、解除和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体系。买方可依第46条在条件具备时请求履行、修理或交付替代物,依第50条主张减价,并依第74条至第77条主张损害赔偿。根据第49条,买方主张解除应当满足该条规定的条件;就质量瑕疵而言,通常需要达到第25条所称根本违约的程度。买方已经丧失依据第39条援引货物不符的权利时,相关救济也会受到影响。


俄罗斯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采用分层救济。对普通质量缺陷,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相应减价、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复,或者补偿买方自行修复的费用。对不可消除、消除需要不成比例费用或时间、反复出现,或修复后再次出现等严重缺陷,买方可以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价款,或者要求更换货物。该条所称拒绝履行具有解除性效果。对“退货”请求,应结合缺陷范围以及合同是否可分批、可分项履行,判断其对全部或部分合同的影响。


中国法。《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第583条、第584条进一步规定履行或补救后仍有损失的赔偿责任及可预见性限制。第582条规定的退货与合同解除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应分别审查其适用条件。质量不符合要求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方可依第610条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563条则提供一般法定解除规则。买方主张解除时,应围绕缺陷严重程度、可修复性、履行期限和合同目的受挫完成举证,并说明各项指标偏差对合同目的实现造成的实质影响。


比较与实务影响。三套规则均强调救济与违约程度相匹配。复杂设备发生故障时,买方直接拒付全部价款或拆除退运,可能因未给卖方合理补救机会、未减轻损失或破坏鉴定条件而承担风险;卖方反复维修仍未恢复合同性能时,买方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更强救济;持续维修对该等救济的影响,应结合补救效果和合理期限判断。合同应明确故障分级、响应和修复期限、替代设备、重复故障标准以及何种情形触发更换、减价或解除。


(五)质保期、瑕疵发现期限与诉讼时效


质保期、检验或通知期限、瑕疵发现期限和诉讼时效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功能,应分别识别和计算。质保期通常决定卖方保证责任及部分举证结构;检验、通知或瑕疵发现期限决定买方能否援引质量不符;诉讼时效则决定请求能否获得强制保护。合同约定“质保一年”时,还应另行明确买方发现问题后的通知期限、修理后的质保计算方式及起诉期限。


CISG。第39条第2款的两年属于援引货物不符的外部通知限制,其适用还可能因合同质保约定、卖方知情及具体情形而变化。案件的诉讼或仲裁时效,应通过适用的时效公约、冲突规范及补充国内法另行确定。


俄罗斯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7条规定瑕疵发现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依第196条、第200条等规则另行计算。未设质保期或有效期时,买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发现瑕疵,原则上不迟于交付后两年,法律或合同规定更长期限的除外;设有质保期或有效期时,原则上应在相应期间内发现。质保期短于两年,瑕疵在质保期届满后但交付后两年内被发现的,买方应证明瑕疵在交付前已经存在或其原因在交付前已经形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9日第38-П号判决进一步明确:在既无质保期也无有效期的情形下,瑕疵应在交付后两年内发现;与瑕疵有关的请求可自发现之日起在一般诉讼时效内提出,即使起诉时两年发现期间已经届满。发现时点原则上可根据买方向卖方发出的通知判断;未通知或在两年以后通知的,买方应证明其在两年内已经发现瑕疵。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96条、第200条,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通常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以及适格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据此,第477条的两年用于判断瑕疵发现是否及时;一般诉讼时效的起算仍应依第200条判断,通知日是认定权利人知情时间的重要证据之一。


中国法。《民法典》第621条的两年属于未约定检验期限时的外部通知限制;买方仍需在发现或应当发现不符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依《民法典》第594条为四年;起算及中止、中断规则仍应结合《民法典》总则编和具体请求权分析。国内一般合同争议通常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中俄货物买卖应优先审查第594条规定的四年特别时效。


本节涉及的各项期限承担不同的法律功能。检验期限解决买方应当何时检查货物;通知期限解决买方发现瑕疵后应当何时告知卖方;质保期主要确定卖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间及相应举证结构;瑕疵发现期间解决瑕疵必须在何时被发现;诉讼时效则决定权利人应在何时通过诉讼或仲裁寻求强制保护。实务中应分别识别各项期限的起算点、期间和法律后果。


表一:检验、通知、瑕疵发现期间与质保期



表二:诉讼或仲裁时效



质保期届满、交付后两年届满以及买方发出质量通知,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实务中应分别记录交付日、检验日、首次发现异常日、通知日、质保届满日和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日,并依适用法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和届满。


(六)认证合规与大型机械、复杂设备的特殊问题


EAEU和俄罗斯市场准入。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实行统一技术法规体系。纳入强制合格评定范围的产品,应按照适用技术法规取得EAC合格证书、办理符合性声明或完成其他规定程序,方可在联盟市场投放。技术法规规定产品安全和合格评定等强制要求;证明符合技术法规的标准清单通常提供自愿适用的合规路径。企业采用清单外标准或其他技术方案时,应通过相应证据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法规的强制要求。俄罗斯国家标准可表述为GOST R;联盟范围内还可能涉及跨国标准、成员国国家标准、组织标准或技术条件。标准被合同明确援引后,还可能同时转化为合同质量义务。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10月27日第1669号决议》自2025年11月30日起施行,《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2月6日第87号决议》自2026年2月7日起进一步完善核查、暂停和终止机制。依现行规则,俄罗斯监管机构可在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检测报告或样品进口资料无法核实等法定情形下,暂停由其他EAEU成员国机构签发或登记的合格证书、符合性声明在俄罗斯境内的效力。如果同一其他成员国合格评定机构的文件在一年内被俄罗斯暂停三次以上,俄罗斯国家认可机构可对该机构此后十二个月内签发或登记的相关文件采取在俄罗斯境内终止效力的措施。上述后果限于俄罗斯境内,不应表述为有关文件在整个EAEU当然失效。


中国监管规则。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进出口商品是否需要法定检验、许可或认证,应按产品目录和具体监管规定判断。合同约定“符合中国标准”时,还应写明标准编号、版本和适用项目,并分别确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技术条件的约束力。货物仅用于出口时,中国境内生产环节仍适用相应质量监管;出口环节的法定检验义务则依产品目录和具体监管规定确定。


大型机械和复杂设备。此类交易的质量争议常由多重原因共同造成。包装是否符合长途运输、防潮、防锈和吊装要求,风险转移后由谁保管,基础施工和公用工程条件是否达标,安装调试由谁完成,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软件参数是否被修改,均可能影响责任判断。CISG第35条明确把包装纳入货物相符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81条、第482条对包装义务及其救济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9条也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或通用方式包装。


质保条款还应区分设备整体、核心部件、易损件、消耗品、软件和维修更换件。大型设备除约定“质保期十二个月”外,还应明确起算点是交付、安装完成、初验还是最终验收;因买方场地不具备条件导致调试延迟时如何处理;维修停机期间是否暂停计算;更换或重大维修后相关部件是否重新起算;远程诊断、现场服务、签证、制裁或物流限制导致无法到场时采用何种替代方案。


(七)比较结论


1. 质量责任与瑕疵救济规则比较



2. 检验、通知、时效及认证规则比较



比较的意义在于识别案件中的“控制性节点”。同一事实可能分别触发不同规则:例如,EAC证书被俄罗斯暂停,首先是市场准入问题;如果合同明确以证书持续有效作为交付或付款条件,则又可能构成合同违约;若买方因此无法销售并主张损失,还需证明卖方责任、损失范围、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将适用法、合同条款、监管要求和证据链纳入同一分析框架,有助于形成覆盖全部责任要件的结论。


四、交易全流程风险防控与合同操作指引


(一)合同订立阶段:准据法、质量标准与认证责任


合同首先应明确CISG的地位。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时,应进一步写明是否适用CISG,以及公约未规定事项适用何种实体法。单纯复制“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律”或“适用国际惯例”难以解决合同效力、时效、认证和争议解决之间的衔接。若采取分层适用条款,应确保法院选择、仲裁地、仲裁规则和法律选择能够相互协调。


质量条款应把抽象的“质量合格”转化为可执行的技术文件体系。至少列明标准名称和编号、版本日期、图纸和技术协议、样品或封样编号、关键性能指标、允许偏差、检测方法、抽样比例、实验室资格以及文件冲突时的优先顺序。对签约前已经确认的重要标准,应在合同或附件中明确纳入,并与报价邮件、技术资料和沟通记录保持一致。若买方有特定生产线、原材料或监管用途,应明确告知并形成书面确认,同时说明卖方是否对兼容性和产能作出保证。


认证条款应区分谁负责申请、持证或登记,谁提供样品和技术档案,证书应在哪些国家和多长期间内有效,以及因资料虚假、机构资质、产品变更或监管暂停导致证书不能使用时由谁承担后果。对于拟在俄罗斯销售的产品,除核对证书文本外,还应核验发证或登记机构、适用技术法规、证书范围、型号和生产地址,并持续关注第1669号决议和第87号决议下的俄罗斯境内效力风险。


(二)合同履行阶段:包装、交付、验收与质保安排


包装和交付条款应与运输方式、Incoterms术语和风险转移衔接。合同应明确防潮、防锈、防震、温控、吊装和木质包装要求,集装箱或车厢封识,装运前照片和视频,以及到货包装破损时的联合记录程序。Incoterms主要解决交付、风险和费用分配;货物质量和包装义务仍应依合同、CISG及适用法判断。


验收宜设置多阶段机制。到货时检查数量、型号和外观;开箱后核对配件和运输损伤;安装调试时检验静态和动态参数;连续运行达到约定工况后再进行性能验收。每一阶段都应明确期限、参与人、测试条件、记录形式和不参加联合检验的后果。最终验收证书可确认已经完成的测试,但对只有在合理使用后才能发现的隐藏缺陷,应保留适当权利,避免用一句“无任何质量问题”覆盖所有未知风险。


质保安排应明确起算点、期限、覆盖部件、排除事项、响应时间、修复期限、维修方式和费用承担。卖方主张因误用、维护不当或第三方改造免责时,应说明操作条件和可验证标准,并通过培训签到、操作记录、维护日志和系统数据落实为可核验的履行要求。远程服务和现场服务均应设计替代路径,以应对跨境支付、运输、签证或制裁措施造成的实际障碍。


(三)质量问题发生后:检验、通知与补救程序


发现质量异常后,买方首先应停止可能扩大损失或破坏证据的使用,隔离相关批次并记录设备或货物原始状态。现场照片和视频应显示时间、位置、序列号、包装、仪表数据和操作环境;样品应采用可追溯的抽样、封样和交接程序。确需紧急维修以避免安全事故或停产扩大的,应在维修前充分固定证据,并尽可能通知卖方参与或远程见证。


质量通知应尽早发出并具有可识别性。通知至少写明合同和批次、交付日期、异常出现时间、具体指标或现象、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拟进行的检测,以及要求卖方在何时提出联合检查或补救方案。初步通知无需等到最终鉴定完成,但应明确保留修理、更换、减价、解除和损害赔偿等权利;后续取得检测或损失资料后再补充。发送对象应覆盖合同约定联系人和正式通知地址,并保留发送、送达和对方回复的完整记录。


补救程序应与缺陷严重程度相匹配。卖方提出维修或更换方案时,买方应合理评估是否能够恢复合同目的、所需时间及对生产的影响;无合理理由拒绝可行补救,可能影响损失和减损义务判断。卖方采取临时措施时,应同时说明根本原因、修复标准和复验方法。双方如能签署联合检查纪要,应分别记录一致事实、争议事项、样品去向和后续安排;责任确认的范围应与现场已查明事实保持一致。


(四)争议处理阶段:检测鉴定、证据管理与时效控制


检测或鉴定首先应围绕待证事实设计。委托前应明确需要证明的是材料成分、性能偏差、制造缺陷、运输损坏、错误安装还是操作原因;随后再确定适用标准、抽样方案、设备状态和机构能力。单方检测的证明力取决于程序参与、样品来源和检测方法等因素;对方参与程度较低、样品来源无法核实或检测方法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时,其证明力将相应降低。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双方共同选定机构、联合封样或由争议解决机构委托鉴定的方式。


证据管理应围绕“合同标准—交付货物—异常事实—责任时点—因果关系—损失金额”形成闭环。核心材料通常包括合同及附件、磋商和变更记录、样品或图纸确认、生产和出厂检验、物流和风险转移文件、收货及验收记录、运行维护数据、质量通知、联合检查、检测鉴定、维修和替代采购,以及下游索赔和损失支付凭证。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和系统数据应保留原始载体、完整上下文和导出信息;跨境使用的公文书或证据,还应提前评估翻译、公证、附加证明书及认证要求。


时效控制应制作独立日历,同时管理质保、通知、发现和诉讼时效等节点。至少同步跟踪交付日、实际到货日、各阶段验收日、首次异常日、应当发现日、首次通知日、质保届满日、补救承诺日、谈判中断或重新确认债务的日期,以及诉讼或仲裁时效。俄罗斯法案件尤其要区分第477条发现期间与第196条、第200条诉讼时效;中国法案件则要区分第621条通知限制与第594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四年时效。谈判、维修或检测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应依据适用法逐案核验。


(五)合同条款设计与争议解决安排


合同条款应形成相互衔接的模块,并围绕同一交易结构统筹设计。质量标准、检验验收、质保补救、付款条件、责任限制、解除和争议解决之间需要一致:例如,若尾款以最终验收为条件,就应明确买方不得无理由拖延验收;若责任上限排除间接损失,应明确停产损失、替代采购价差和下游索赔如何归类;若证书持续有效属于付款条件,就应说明因买方或进口商不配合导致认证失败的责任。



争议解决条款还应评估实际可执行性。选择仲裁时,应准确写明仲裁机构、仲裁地、语言、仲裁员人数和适用规则;选择法院时,应核对管辖协议效力、送达、证据使用和判决承认执行路径。俄罗斯最高法院2026年《专题综述第8/2026号》(经主席团2026年6月17日第11А/2026号决议批准)反映出制裁背景下俄罗斯法院对《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248.1条、第248.2条相关专属管辖和禁诉措施的强化适用风险。合同订立时应将当事人资产所在地、制裁状态、外国程序可参与性和裁决执行地,与仲裁费用和机构声誉一并纳入评估。


结语


处理中俄贸易产品质量争议的关键,在于先识别CISG与国内法的适用边界,再按照质量标准、检验通知、责任证明、救济条件、发现期限和时效逐层分析。合同质量义务与产品监管合规必须相互衔接但分别论证;质保期、通知期限和诉讼时效也必须分别管理。


对企业而言,最有效的风险控制在于:交易前把技术标准和认证责任写清,在履行中形成可追溯的检验和运行记录,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并固定原始状态,在争议阶段围绕因果关系和损失形成完整证据链。只有这样,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法律救济才能真正形成闭环。


引用文献:


一、国际公约与统一法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2. CISG缔约国及声明状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3. UNCITRAL Digest of Case Law o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016 Edition


二、中国法律、司法解释与证据规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文本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务部政策法规库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三、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规则

1.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买卖合同章,第469条、第475条至第477条、第481条至第483条、第513条


2.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第196条、第200条、第431条


3.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9日第38-П号判决


4.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5年10月27日第1669号决议》


5.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2月6日第87号决议》


6. 欧亚经济委员会关于技术法规配套标准清单和自愿适用机制的公开说明


7. 欧亚经济委员会关于技术法规配套标准清单适用规则的公开材料


8.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专题综述第8/2026号:仲裁法院适用旨在保护俄罗斯联邦国家利益的特别经济措施立法问题》,经俄最高法院主席团2026年6月17日第11А/2026号决议批准


作者简介:


韩艺雪、联席合伙人


韩艺雪律师毕业于莫斯科国立大学法律系,拥有俄语语言文学专业背景及中俄双重法学教育体系培养经历。执业领域聚焦跨境法律事务,擅长为跨国投资并购、国际贸易、建设工程、企业合规等领域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法律尽职调查、涉外合同起草与谈判、多法域合规体系搭建等。在涉俄贸易、能源合作、基建项目开发、跨境争议解决及投资主体设立等业务中具有丰富经验,曾承办多个入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项目,并作为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为大使馆领事部、经商参赞处及教育部提供专项法律支持。执业期间为众多中外知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客户涵盖大型央国企、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及专业投资运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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