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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守成与创新》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为准确把握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核心规则,厘清建工领域司法裁判新变化,提升律师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专业能力,2026年8月19日,由德和衡研究院主办,德和衡&德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德和衡&德衡争议解决业务中心联合主办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的守成与创新》专题讲座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12层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线上参与人数超2000人,学习交流氛围浓烈。


本次活动由德和衡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马丽红担任主持人并致辞。活动特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学科召集人楼建波作为主讲嘉宾,围绕新规条文、司法案例、法理逻辑展开全方位深度分享,所内外建工、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同仁参与了本次学习交流活动。



讲座正式开始后,楼建波教授以“守成与创新”为主线,从建工司法解释二概览切入,结合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围绕招投标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出借资质规则制度补全、工程价款结算规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代位求偿权制度等六大核心模块展开系统讲授,同时结合最高法典型案例、各地生效裁判,剖析新规出台之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难点与争议焦点。



在招投标效力板块,楼建波教授重点解读新规对于必须招标项目合同效力、中标前实质性谈判、中标通知书效力等重大问题的规则更新,厘清招投标场景下合同无效的认定边界,对比辨析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标准,梳理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


针对实务中高发的出借资质(挂靠)问题,楼建波教授结合建市规〔2019〕1号文件、司法解释条文与新疆地区最新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建工典型案例,阐释挂靠协议无效之后的管理费处理规则;重点解析新规第4条,以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挂靠事实作为区分标准,划分挂靠实际施工人的两条救济路径:发包人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发包人不知情,则严守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仅可向出借资质企业主张权利,同时对“应当知道”的举证标准、表见代理适用难点进行细致拆解。



工程价款结算部分,讲座对固定总价合同风险负担、未完工程比例折算结算模式、无效合同折价补偿规则、审计评审条款司法审查四大实务热点展开讲解。明确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例外情形;工程解除后已完工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细化审计、财政评审长期不出具结论时,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适用条件,同时明确审计最长合理期限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为处理审计久拖不决的建工案件提供裁判思路指引。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楼建波教授梳理新规对于优先权受偿范围、行权方式、债权转让、物上代位、行权起算点的制度更新,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保护范围,同时对债权受让主体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裁判考量要素、工程毁损灭失后的保险金、赔偿金物上代位效力进行重点阐释。


最后,楼建波教授聚焦代位求偿权制度,解读新规对实际施工人制度带来的重大变革。新规回归合同相对性原则,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价款,代位权成为重要维权路径;同时保留农民工工资的特殊保护例外,结合民法典代位权条款、破产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怠于行使债权”的司法认定标准,对比新旧司法解释规则差异,帮助参会律师准确把握新规之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与维权路径。



整场讲座理论功底深厚,紧密对接司法实务,既有法理体系梳理,又有大量真实判例佐证,对建工业务办理具有极强指导价值。现场参会同仁认真聆听,讲座结束后,张泽贤、李霄然等律师提出具体实务问题,围绕新规落地后的案件代理思路、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开展交流研讨,现场氛围热烈。


新规的施行将深刻重塑建设工程领域的裁判规则。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德和衡研究院将持续聚焦建工法律前沿,持续输出专业研究成果,助力建筑市场主体防范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