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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新规实施在即:内幕交易“行刑”定性的新变局与合规应对

引言: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新规自2026年7月27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对沿用14年的旧规完成了全面升级。

本次修订的核心看点之一,是系统性地打通了内幕交易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之间的衔接堵点。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意味着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正在从“罚钱了事”向“行刑衔接、立体追责”全面升级。本文将从行刑衔接的视角出发,系统分析新规对内幕交易定性的影响,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实质合规的律师建议。

一、旧规之困:行政立案易,刑事入罪难

2012年版《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对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内幕交易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诉之间长期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

(一)入罪标准与立案追诉标准存在数值差异

症结在于:司法解释的量刑数额、违规情形认定,与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存在数值和场景上的差异。2012版司法解释设定的入罪标准与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不匹配,导致部分已受行政处罚的案件因数额或情形认定标准不一而无法顺利进入刑事程序。行政机关依据《证券法》可以较为灵活地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案件移送刑事追诉时,需要满足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门槛。旧版司法解释与现行立案标准之间的数值差异,使得行政立案后刑事入罪衔接不畅、追责尺度失衡。

(二)抗辩事由过于宽松,成为规避刑事追责的主要通道

2012年旧版司法解释设置的四类免责情形条件宽松、约束薄弱,抗辩门槛较低,成为市场主体规避刑事追责的主要途径。尤其在并购重组等高敏感交易场景中,规则漏洞容易被不当利用。旧规规定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相关主体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可直接适用内幕交易免责,未设置任何目的、行为约束。部分主体假借产业整合、股权收购的名义,依托未公开并购信息提前布局交易,套利后凭借收购主体身份规避处罚。

(三)规范体系与现行法律存在错位

旧版司法解释援引的法律依据仍停留在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2022年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存在条文编号和主体界定上的错位。这种规范体系的不一致,进一步加剧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适用分歧。

二、新规之策:三个维度打通刑行衔接堵点

本次修订从三个维度系统性地解决了刑行衔接问题。

(一)入罪标准全面对齐,消除行刑数值断层

新规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修订后的“情节严重”一般标准为:证券交易成交额二百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一百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出售内幕信息方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等特殊情形,设置了更低门槛的入罪标准——成交额一百万元以上、保证金五十万元以上、获利二十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为:证券交易成交额二千万元以上、期货保证金一千万元以上、获利或避损五百万元以上。

这一调整的核心意义在于: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移送刑事追诉时,数额认定和情形判断有了统一标尺。过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数值断层”被有效弥合,案件从行政处罚向刑事追诉的移送通道被彻底打通。

(二)抗辩事由全面收紧,堵住行刑衔接中的“逃逸通道”

新规对《解释》第四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三处关键修改。

第一,上市公司收购抗辩增设但书。原规定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不构成内幕交易。新规增加了一个但书——“但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且无正当理由的除外”。这一修改精准封堵了“假收购、真套利”的违规套路。过去在行政处罚阶段,行为人可以凭借收购主体身份获得免责认定;新规实施后,即使具备收购主体身份,如果交易行为明显偏离真实产业并购目的、缺乏合理商业逻辑与正当理由,也无法适用免责认定。

第二,预定交易计划抗辩增加“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原规定为“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不构成内幕交易。新规增加了一个限制:相关合同、指令、计划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虚假的、违法的“预定计划”不能用作抗辩。事后补签、倒签合同等操作将无法作为有效抗辩。

第三,明确“披露”的公开性。新规将原“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修改为“依据已被他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增加了“公开”二字。这一修改强调的是信息的披露必须具有公开性——私下流传的“消息”不能作为合法交易的信息来源。

这三处修改传递了一个共同的政策信号:从严把握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过去在行政处罚阶段可能被采纳的抗辩理由,在刑事阶段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

(三)规范体系全面适配,统一行刑裁判尺度

新规将第一条援引的“证券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表述替换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五条”。同时,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标准也进一步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初步意向的时间,或据此进行交易的时间,均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这些修改确保了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无缝对接。

这一适配性调整的实操意义在于:解决了旧规与现行法律体系适配不足、裁判尺度不一的实操问题。知情主体认定层面,新规拆分证券、期货两类知情人员认定标准,分别对接现行资本市场基础法律的主体界定范围,厘清了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期货决策人员等各类主体的合规身份。统一的司法与监管适用标准,有效缓解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问题。

三、新规之下:从“罚钱了事”到“立体追责”

行刑衔接的打通,意味着内幕交易的追责体系从过去的“行政处罚为主”升级为“行政+刑事+民事”的立体化格局。

行政处罚的门槛相对较低,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即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决定。而刑事追诉的门槛虽然有所降低,但依然以“情节严重”为起点。新规的意义在于:行政立案后向刑事移送的通道被彻底打通。2025年全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出具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134份,涉及处罚对象164人;到2026年,越来越多案件跳出单纯行政罚款的范畴,正式迈入刑事侦查、司法宣判阶段。

近期典型案例已经释放了明确信号。

案例一:甬金股份实控人曹佩凤案——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行

2026年6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甬金股份实际控制人曹佩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违法所得54.92万元予以没收。案件的违法事实指向甬金股份2022年和2023年的两次股份回购计划。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佩凤通过多个账户买入公司股票,涉及资金上千万元。尽管两次内幕交易合计亏损约11.7万元,但因交易金额巨大且涉及泄露内幕信息,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前,曹佩凤已因同一违法事实被浙江证监局罚没639.5万元。

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第一,内幕交易的刑事追责不因“亏损”而免除——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非是否盈利。第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可以并行——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以在刑事罚金中折抵,但不会替代刑事责任。

案例二:赣锋锂业内幕交易案——行刑衔接的典型样本

2024年7月,江西证监局对赣锋锂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53万元,罚款331.59万元;对董事长李良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2025年12月29日,赣锋锂业收到宜春市公安局送达的移送起诉告知书,因涉嫌内幕交易罪单位犯罪,案件正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6年7月10日,宜春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第一,违法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第二,案件完整经历了“行政处罚—刑事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全流程。不起诉与无违法认定存在本质区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仅代表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公司单位层面的刑事责任,并不撤销此前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赣锋锂业内幕交易的行政违法记录将永久留存,已缴纳的罚没款项也不会返还。

这两个案例放在一起看,传递的信号是一致的: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正在从“罚钱了事”向“行刑衔接、立体追责”全面转变。即使最终未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后果同样不可逆转。

四、合规建议:市场主体如何应对新规

新规施行在即,以下几点值得市场主体特别关注。

(一)重新审视信息传递的合规边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传递任何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初步意向”,都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只是口头聊聊”“还没正式立项”不再构成免责理由。新规将敏感期起算点从“动议初始时间”进一步前移至“初步意向透露时间”或“根据初步意向交易时间”。建议相关主体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对重大事项的讨论、酝酿阶段即启动合规管控。

(二)审慎评估收购和交易的商业目的

持股5%以上股东的收购行为不再自动豁免内幕交易认定。新规要求收购交易必须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合理的商业逻辑。建议在开展并购重组等重大交易前,留存完整的商业决策记录,确保交易目的可追溯、可验证。

(三)确保预定交易计划的真实性

书面合同、指令、计划必须是在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知悉之前订立的,且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事后补签、倒签合同将无法作为有效抗辩。建议上市公司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留痕制度,确保所有预定交易计划均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四)建立行刑衔接风险预警机制

一旦收到证监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处罚告知,应第一时间评估是否可能触及刑事追诉门槛,提前做好刑事合规应对准备。内幕交易案件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双重违法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案件仍有可能被移送刑事追诉。市场主体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法律风险的终结——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以在刑事罚金中折抵,但不会替代刑事责任。

(五)完善内控机制,防范源头风险

新规的修订进一步厘清了市场主体的合规边界。上市公司可依据更新后的主体认定、违规判定标准,优化重大事项决策、内幕信息保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等内控机制。建议上市公司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确保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均被记录在案;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留痕制度,确保所有决策过程均有书面记录;三是建立关键岗位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合规培训制度,确保其充分了解新规要求。

结语

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是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一次系统性“迭代升级”。从刑行衔接的角度看,新规做了三件事:把入罪标准与立案追诉标准对齐了,把抗辩事由的尺子收紧了,把整个规范体系和其他法律的接口重新对齐了。

从政策导向的角度看,它传递的信号是清晰的: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正在通过司法解释的精细化修订,一步步落到实处。从“罚钱了事”到“立体追责”,从“行政处罚为主”到“行政+刑事+民事”三维联动,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正在发生质的飞跃。

作者简介:

于小强,高级合伙人

德和衡&德衡管委会执委

德和衡(上海)所主任

擅长领域:商事刑事、上市公司反舞弊合规、政府法律顾问、刑民行交叉案件处理

于律师服务领域涵盖重大金融与经济刑事案件辩护、刑民交叉案件综合处置、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上市公司反舞弊合规体系建设等。

于律师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浦东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市突出贡献专家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理事会副会长,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巢湖学院客座教授、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反舞弊特聘专家等社会职务。作为主办律师代理过多起全国知名刑事、行政案件,所办案件曾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紫光阁、共青团中央、新京报、环球日报、澎湃新闻、北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

于小强律师为上海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级刑辩研修班进行授课;荣获2025年GRCD年度商业犯罪与刑事律师大奖、中国客户首选商业犯罪与刑事律师15强、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15强:商业犯罪等多项荣誉。

手机:18202171956

邮箱:yuxiaoqiang@deheheng.com

张宁,高级合伙人

争议解决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德和衡(上海)常务副主任

擅长领域: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仲裁、上市公司合规与证券诉讼、行民刑交叉处理

张宁律师,深造于剑桥大学耶稣学院、兼任上海金融法治研究会青工委委员、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职业生涯导师、担任多地仲裁机构仲裁员。张宁律师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资本市场服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金融诉讼和证券诉讼,善于把握时事政策动态,为客户个性化定制诉讼仲裁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法律利益。张宁律师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诉讼/仲裁办理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张宁律师具备处理跨领域交叉案件(如民商事与行政、刑事交叉)的实操经验,专注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企业合规体系搭建及金融企业风险识别。对互联网行业、能源行业的日常合规需求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企业出海服务及内地企业跨境服务中的企业合规具有前瞻性研究,曾参与多起股权转让、商业合规调查及公司内部治理项目。

手机:18621078611

邮箱:zhangning@deheheng.com

张璞,执业律师

张璞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门执业律师,刑事业务部秘书长,上海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干事。张璞律师业务领域包括经济类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等。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合规项目,包括某国企刑事控告高管合同诈骗上亿元案件、某银行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刑事合规项目、某高新科技企业涉虚开发票案、某虚拟货币平台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所参与办理的多起案件为客户争取到撤案、不起诉以及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等良好辩护效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邮箱:zhangpu@deheheng.com

张晋铭,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张晋铭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专业,长期深耕金融犯罪与企业合规领域,专业研究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曾深度参与海关总署重点课题《虚假贸易及其关联犯罪的打击治理研究》,系统梳理虚假贸易、洗钱犯罪、涉税犯罪等典型案件类型,精准把握各类关联犯罪的行为模式、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要点。在工作过程中,擅长为企业开展全流程风险识别、合规体系搭建与合规风险防控,同时为涉案主体提供专业刑事辩护策略,兼顾合规预防与司法应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邮箱:zhangjinming@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