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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 | 陈燕红律师在《商法》杂志发表文章 详解银行借款罚息、复利实务要点

本篇承接上篇本金与期内利息的基础规则,聚焦借款人逾期违约后产生的罚息、复利两大核心损失,结合央行规章、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厘清其法律属性、计收条件、计算方法、禁止情形,并明确金融与非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核心差异,完整闭合银行损失全流程计算逻辑,形成体系化的实务指引。

罚息

罚息是借款人逾期还本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银行收取的违约惩罚性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央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30%-50%,未按用途使用的上浮50%-100%。

罚息计算公式为:罚息=逾期本金×罚息年利率×逾期天数÷360(或365)。计算需遵循四项规则:(1)基数仅限逾期本金,不得将罚息、违约金、复利纳入基数“利滚利”;(2)利率以合同约定优先,未约定按央行标准执行,不得显著背离实际损失;(3)起算时点为贷款到期次日或提前到期次日,逾期天数算至实际清偿日;以及(4)普遍采用360天计息基准,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同时,罚息不得与复利基数混同,罚息本身是对本金逾期的惩罚,不得再作为复利的计算依据。

上篇的农行诉李某某案中,罚息年利率按合同约定上浮至7.458%,以逾期本金13333.35元为基数,银行计算截至2025年2月21日未结清罚息158.1元,符合规则,法院全额支持。

复利

复利是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另行计收的利息,适用范围和规则受严格限制,并非银行可随意主张。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规定将复利对象严格限于应付未付的利息,禁止对本金和罚息计收复利,并区分贷款期内与逾期两个阶段适用的不同利率。贷款期内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合同借期利率×计息天数÷360;贷款逾期后复利=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利率×逾期天数÷360。例如,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6%,按季结息,首季度利息15万元未付,后贷款逾期(罚息利率9%,逾期60天),则期内复利2250元,逾期后复利2250元,累计4500元。

结合上述规定与司法实践,可以总结以下三类禁止收取复利的情形:(1)对本金计收复利;(2)对罚息计收复利;以及(3)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单方计收复利。复利与其他费用合并后同样受年利率24%上限约束。前述农行诉李某某案中,复利分段适用对应利率,银行计算未结清复利30.9元,符合规则,法院予以支持。

利率司法上限

需要说明的是,四倍LPR限制仅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修正)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均排除在四倍LPR限制之外,其利率约定遵循金融监管规则与司法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虽不受四倍LPR限制,但仍受年利率24%的司法上限约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并计算后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调减的,法院应予准许。而非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四倍LPR上限,超出部分无效。

关于360天计息基准的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明确授权金融机构选择360天或365天作为年度计息基准。行业惯例采用360天计算日利率,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其效力。

结语

银行损失计算是一项体系化、精细化的法律与实务工程,本金为法定基础,期内利息为资金占用对价,罚息、复利为违约损失补偿,四大模块环环相扣。金融机构主张损失时,需严守《民法典》、央行规章与司法政策,区分期内/期外、金融/非金融机构主体,精准核算、规范举证,才能确保全部合法损失获得司法支持。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6年04月刊,原标题为“本金与利息的计算规则及司法适用:下篇”。

❖上期内容:陈燕红律师在《商法》杂志发表文章 拆解本金与期内利息的基础计算规则

❖来源:商法CBLJ

作者简介

陈燕红,法学博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北电力大学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商会(ICC)银行委员会商业化工作组中方专家,教育部评估中心院校评估专家,教育部学位中心博、硕士论文评审专家,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银行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仲裁员,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武汉、天津、青岛、哈尔滨、乌鲁木齐、唐山、威海、大同、济南、徐州、太原、南通、保定、泰州、常德、龙岩、安康、鸡西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崇德尚法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东城区智能金融人才,北京市朝阳区”一带一路”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科技创新与数字经济研究会委员,同时具有中国香港外地律师执业资格。

执业二十年来,服务过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险、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等国有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同时为数十家大中型民营企业提供过各类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专注银行、保险、金融、国际贸易诉讼与非诉法律业务,擅长办理涉最高院、最高检、贸仲、各省高院重大疑难且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

陈燕红主任凭借其丰富的实战经验、高层次的办案格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众多客户的好评与信任,屡获行业权威殊荣:荣登Legal 500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大中华区推荐律师第一梯队;获评 Legal One争议解决实务精英100强;获评 Legal One中国区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 强;多次荣获律新社公司商事领域华北领先律师;多次荣获律新社争议解决(诉讼)律师20佳;主办经典案例凭借引领性实践价值,多次成功入选律新社年度标杆案例等。

执业领域:国际金融法、国际商事仲裁、金融合规、国际商事法务、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私人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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