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李思安: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信息范围的圈定与密点锁定

引言


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律师,大多熟悉这样的开场:当事人带着图纸、代码、实验记录登门,主张核心技术被离职员工或竞争对手窃取,要求立即起诉。材料不可谓不充分,但当真正落笔撰写起诉状、回答“原告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什么”时,问题才真正浮现:要保护的究竟是那一整套技术方案,还是方案中若干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细节?


这个问题若在立案前没有想清楚,案件的败局往往在起诉时即已注定。笔者此前办理的一起离职员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当事人系一家新能源材料企业,研发负责人携团队跳槽后,将在职期间形成的工艺申请专利并公开发表。证据不可谓不充分,但面对数百页技术资料,如何界定请求保护的信息范围,仍耗费了办案团队大量的工作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商业秘密领域接连作出高额赔偿判决,香兰素技术秘密案判赔1.59亿元,卡波技术秘密案顶格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司法保护力度空前。但与之相对的另一组司法数据同样醒目: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原告的败诉率长期居高不下,而败诉原因中占比最高的,并非侵权行为不存在,而是密点不明确、秘密性不成立。保护力度与败诉风险并存,使得“圈定范围、锁定密点”这两个前置问题,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真正起点。前者是划界,后者是定桩,顺序不能颠倒,亦不可省略。


01、技术信息范围的圈定:从“求全”到“求准”


(一)法律保护的客体是“技术信息”,而非“一项技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一界定的关键,在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是具体的技术信息,而非抽象的技术、产品或工艺。


这一区分在庭审中具有决定意义。若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某系列正极材料的整套制备技术”,被告的抗辩几乎是标准化的:整套技术中哪些内容属于公众知悉,哪些属于原告独有?范围不明的直接后果,是法院认定密点不明,诉讼请求无从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香兰素技术秘密案的示范意义正在于此。该案1.59亿元的判赔数额广为人知,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原告的权利主张方式:嘉兴中华化工并未笼统主张“香兰素生产工艺”,而是将技术信息拆解为设备流程图、工艺参数、管道布置等数十个具体密点,逐一对应载体文件。法院最终审查认定的,正是这些具体的密点,而非一个整体性的”工艺”概念。


(二)圈定范围的本质是”做减法”


据此,技术信息范围的圈定,本质上是逐步剔除、收敛聚焦的过程。笔者在办案中通常组织客户的技术负责人与律师共同完成三轮筛选:


第一轮,全面收集。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列入清单:设计图纸、仿真文件、实验数据、源代码、工艺手册、物料清单,先求全,不求准。此轮往往形成数百份文件的底稿。


第二轮,以“是否为公众知悉”剔除。已发表于论文的、已公开于专利说明书的、行业标准与教科书已有记载的,一律排除。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法释〔2020〕14号)第三条确立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意味着已公开的信息自始不属于可保护的秘密,无论其研发成本多高。这一轮中权利人往往最难割舍,但法律逻辑不容通融:自行公开之日,即为秘密消灭之时。


第三轮,以“与被诉侵权标的的对应性”再作收敛。被诉方申请的专利、发表的论文、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实际使用了什么,便重点保留什么。若被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分段梯度升温烧结”,而己方实验记录中存在对应的温度曲线,该记录即为候选密点载体;与侵权标的缺乏对应的资料,无论技术价值多高,均应暂时搁置。


三轮筛选之后,数百份文件通常收敛至数十份,而真正能够进入诉讼的,正是这数十份。


02、密点的法律属性:既不是权利要求,也不是创新点


(一)密点是什么


范围圈定之后,需要回答更具体的问题:密点究竟是什么。


实务中常见两种误解。其一,将密点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公开换保护”的产物,撰写时求其宽;密点则是秘而不宣的信息,表述时求其具体,二者的制度逻辑截然相反。其二,将密点等同于技术创新点。创新点是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评价,密点则是相对于”公众知悉”的判断。一项技术特征未必具有多高的创造性,但只要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构成密点。


笔者的理解是:密点是技术方案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具体技术特征及其组合。它可以是一个参数、一项尺寸公差、一道工艺的先后顺序,也可以是若干特征之间的配合关系。


以新材料行业常见的高温烧结工艺为例:前驱体按比例混合后入窑烧结成型,这一流程在教科书与公开论文中均有记载,被诉方完全可以主张公知抗辩。但真正的密点藏于工艺窗口之中:升温分几段、各段温度与保温时间、炉内气氛控制水平、冷却方式的选择。此类参数系研发团队经数十轮试验方能确定,其载体(工艺规程、实验记录)若不为公众知悉,即具备秘密性。换言之,密点保护的并非”知道这一方法”,而是”知道这一方法须做到何种程度方可实现稳定的商业效果”。


(二)司法解释对“明确密点”的程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第二十七条还明确,权利人在二审中另行主张一审未明确的密点的,原则上须另行起诉。


这意味着密点的确定具有程序上的不可逆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密点范围即告固定。早年起诉状中一句“被告侵犯原告生产工艺”尚可立案的做法,在当前的裁判尺度下已难以为继——越来越多的法院要求原告在一审开庭前即提交密点清单,表述不清的,直接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密点表述的”可识别性”标准


经验上,一份合格的密点表述应当包含三个要素:载体、技术特征、具体参数或配合关系。以烧结工艺为例,规范的表述方式为:“记载于《某工艺规程》(载体)中的第二段烧结保温温度及保温时间(技术特征),以及升温速率与炉内气氛控制参数(具体参数与关系)”,并附对应文件编号。表述至此,鉴定机构知道比对什么,合议庭知道审理什么,被诉方亦无回避空间。


03、密点的锁定:办案中的四步工作法


明确密点的法律属性之后,操作层面的问题随之而来:如何从数十份技术资料中,将真正的密点逐一提取、固定?笔者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四步工作法,供同业参考。


第一步,由技术人员讲述,律师负责记录与追问。此环节切忌由律师自行研读技术资料,数百页图纸,技术人员一眼即可识别关键所在,律师则需要通过结构化追问完成法律转换。通常由技术负责人完整回顾研发过程:最初的技术路线、中间的失败与调整、最终的突破节点。在每一个突破节点上,律师追问三个问题:该突破是否对外公开?是否发表或申请过专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轻易获得?三个答案均为否定的,即为候选密点。


第二步,与被诉侵权标的逐一比对。候选密点确定后,须与被诉方的专利、论文、产品逐项对照,目的有二:一是确认被诉方确实使用了该密点,未被使用的密点,主张亦无意义;二是考察被诉方是否作出改动,以及改动之后是否仍构成实质性相同。需要提醒的是,比对不能止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应当深入说明书的实施方式。被诉方在权利要求中的表述可能刻意模糊,但实施例中往往可见端倪,在原有参数基础上稍作调整并声称系“改进”,在离职员工引发的案件中尤为常见。


第三步,为每个密点固定三项证据:载体、时间戳、保密措施。载体是密点存在的证明,以带版本号的原始文件为佳,事后整理的汇总文档证明力有限;时间戳用以证明密点形成的时间——文件的创建与修改记录、邮件发送时间等元数据,是抵御“独立研发”抗辩的关键。笔者经办的前述案件中,一份实验数据表的元数据显示其最后修改时间早于被诉方提交离职申请八个月,其证明力远胜多份证人证言。保密措施则用以证明权利人尽到了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的签署、文件的分级管理、存储系统的权限设置,缺一不可。相当比例的案件中,技术本身确有价值,但保密措施形同虚设,最终因三性缺一而前功尽弃。


第四步,对密点进行分层管理。并非所有密点具有同等分量。笔者的做法是将密点分为三层:核心层是产品得以实现的根基;重要层是显著拉开性能差距的壁垒;外围层则属锦上添花。分层的意义在于诉讼策略的差异化配置:核心层密点应当不计成本地主张,必要时辅之以不公开审理申请与司法鉴定;外围层密点则可视谈判进程适当取舍。缺乏分层的常见后果有二:主张过多,核心密点被稀释于外围密点之中,鉴定成本倍增,且易被认定密点不明;主张过少,一旦个别密点被否定秘密性,全盘皆输。


结语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至最后,比拼的往往不是谁的技术更先进,而是谁能把“我的技术是什么”回答得更清楚。


圈定技术信息范围是划界,界划得过大则无法防守,划得过小则无立足之地;锁定密点是定桩,桩定得不深则经不起对抗,定得不准则圈入的范围亦难谓己方所有。这两项工作均须在起诉之前完成,且必须由律师与技术人员协同完成:律师不必精通技术,但必须懂得如何将技术语言转译为法律语言;技术人员不必熟悉诉讼,但必须清楚法庭上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


最需避免的情形是:起诉状已经递交,密点尚未想清。此时再行补救,被诉方早已在研究你的起诉状了。


作者简介:


李思安、合伙人


李思安律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股权业务部主任、公司法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李思安律师专注于证券及金融资管领域争议解决与刑民交叉,于全国各级法院和各大头部仲裁机构代理了众多以公司为主体的证券类、公司股权类及金融资管类商事纠纷案件,累计标的金额超百亿,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事辩护,李思安律师代理的众多商事犯罪辩护案件亦取得了撤案、不起诉或缓刑、重罪轻刑等良好辩护效果。


在非诉领域,李思安律师参与了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互联网企业、教育企业的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私募投融资等商事交易非诉法律服务项目,并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证券合规等事务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李思安律师曾分别就职于香港外资所、中资投行及顶级红圈所,取得了香港证监会6号牌照(企业融资)持牌代表资格,并担任深圳市律协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和前海律工委证券争议解决中心委员等社会职务。


擅长领域:证券及金融资管领域争议解决与刑民交叉、涉港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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