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刘俊丽:国际工程采购供应链的合规治理——以跨境物流、清关环节的制裁风险与责任分配为核心(中篇)

上文(上篇)已系统识别了国际工程供应链在跨境物流与清关环节面临的六类制裁风险样态。风险图谱的绘制,为理解问题的全貌奠定了基础。然而,对工程企业而言,真正棘手的并非风险本身,而是风险现实化之后的连锁反应——货物被扣、支付被冻、保险拒赔,项目陷入“合规死局”,随之而来的核心追问是:延误与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中篇将承接上篇的风险识别,进入责任分配的“风暴眼”:从法律先例的缺失、EPC合同的风险分配逻辑、不可抗力条款的司法适用困境,到物流服务商与清关代理的责任边界,层层递进地剖析制裁风险现实化后的归责难题;进而立足中国《反外国制裁法》的阻断逻辑,探讨中外法律冲突下的合同突围之道。


三、制裁风险现实化后的责任分配困境


当制裁风险从潜在威胁演变为现实阻断,供应链合同进入“故障状态”。此时,延误、额外费用和损失由谁承担,成为尖锐的争议焦点。责任分配既依赖合同约定,亦受强行法、裁判倾向及风险控制能力的影响,存在多重博弈。


(一)法律先例的缺失与间接指引


根据研究,目前全球范围内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国际建筑设备在清关环节遭遇制裁时如何分配责任的直接法律先例或成文法规。这意味着当争议发生时,纠纷解决机构无法援引明确的规则直接作出裁决,而不得不依赖于一些更宽泛、更具原则性的法律理论和商业惯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其发布的关于国际建筑合同的法律指南中,反复强调了在合同中预先明确分配风险的重要性,其核心理念是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控制或管理该风险的一方。这一原则虽未直接点明制裁风险,但为合同谈判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在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诸如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和FOB(船上交货)等贸易术语明确划分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转移点,其背后蕴含的“风险划分”逻辑,也可能被类推适用于制裁这类非物理性风险,但这种类推的有效性在实践中充满不确定性。


(二)EPC合同模式下的风险分配逻辑


国际工程合同类型直接决定了采购供应链风险的分配格局。根据FIDIC合同体系,不同类型的合同对承包商采购责任的分配存在显著差异:在EPC交钥匙合同(FIDIC银皮书)下,承包商承担全流程采购责任,包括永久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的清关、运输,以及关税、汇率、供应链等全周期风险;在设计-施工合同(FIDIC黄皮书)下,承包商负责设计关联的设备、材料采购,风险介于EPC与施工合同之间;而在施工合同(FIDIC红皮书)下,承包商仅负责施工所需材料、小型设备采购,业主承担主要采购风险。


这种风险分配逻辑在制裁环境下面临严峻挑战。EPC模式下,承包商几乎全担风险的安排意味着一旦制裁导致设备供应中断、物流受阻或清关延误,承包商需独自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替代采购成本增加等损失。然而,制裁措施通常超出承包商的控制范围,且具有不可预见性,若合同未就制裁风险设置专门的责任分配机制,承包商可能陷入“履约即违规、不履约即违约”的两难境地。此外,FIDIC合同通常包含“法律变更”(Changes in Legislation)条款,允许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法律发生变化导致成本增加时获得补偿,但当前大部分具有威慑力的制裁具有“域外性”,一份由OFAC发布的制裁令并非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因此承包商很可能无法依据该条款就因遵守域外制裁而产生的延误和成本向业主索赔。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困境与"违法性例外"原则


在面临因制裁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时,当事方最常援引的抗辩理由便是“不可抗力”。然而,将制裁直接等同于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远非定论。


1. 中国司法实践:严格认定标准


案例一:昆明加加宁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福瑞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10128号)。该案中,被告支付的货款被美国花旗银行冻结,法院认为虽然这是被告不可抗拒的因素,但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裁判逻辑:法院区分了“不可抗拒”与“不可抗力”的法律界限,强调制裁风险虽难以抗拒,但若交易涉及美国金融系统,相关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不构成不可抗力。


案例二: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科友电器有限公司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919号)。被告因美国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导致昆仑银行无法正常交易,法院认为这不属于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裁判逻辑:法院认为制裁导致的金融通道受阻可以通过替代支付方式(如第三国银行、本币结算)克服,不符合“不能克服”要件。


对工程行业的启示:中国法院倾向于认为,制裁风险并非绝对不可预见,且金融支付障碍通常存在替代方案。工程企业在合同中若仅笼统约定“制裁构成不可抗力”,在中国法下可能无法获得充分保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列举制裁事件的具体类型,并约定“替代履行义务”作为不可抗力的前置条件。


2. 英国最高法院:MUR Shipping BV v RTI Ltd案


案情简介:2016年,船东MUR Shipping BV与租船方RTI Ltd签订包运合同(COA),约定每月从几内亚运铝土矿至乌克兰,运费以美元支付。合同第36条包含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延误或履行失败承担责任”,且不可抗力事件需满足“受影响方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的前提条件。2018年4月6日,OFAC将RTI的母公司列入SDN名单,导致RTI难以按时以美元支付运费。4月10日,MUR发出不可抗力通知,主张制裁构成不可抗力并暂停派船。RTI拒绝接受,提出以欧元支付运费(承诺承担汇兑损失),但MUR坚持合同约定的美元支付条款,拒绝接受欧元付款。


裁判逻辑:英国最高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2024] UKSC 18),一致推翻上诉法院判决,支持船东MUR。核心裁判要点如下:第一,“合理努力”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约定履约,而非接受替代履约方式。最高法院指出:“合同履行意味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失败履行意味着未能按照这些条款履行。因果关系问题应参照合同参数来回答。”(Contractual performance means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its terms. Failure to perform means failing to perform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terms.)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包含拒绝非合同约定履行的自由。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如变更支付货币)。第三,“克服”不可抗力意味着消除障碍以恢复合同约定履行,而非以不同结果替代。RTI提出以欧元付款虽可实现"船东收到等额资金"的经济效果,但这并非"克服"美元支付障碍,而是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对工程行业的启示:国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理努力”的判断标准:若承包商因制裁导致原运输路径、支付方式不可行,提出了绕航、更换支付货币、调整清关方案等合理替代方案,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将丧失主张工期违约的权利。同时,建议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列举“商业上合理的替代履行”的具体情形,避免争议发生时对“合理性”的判断出现歧义。


3. "违法性例外"原则


国际仲裁实践日益确立了一项核心法理:不可抗力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受害方,而不保护自招风险的违约方,此即“违法性例外”或“自招风险”原则。判断的关键在于风险的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若供应商为降低成本,未经业主同意,主动选择经由受制裁地域转运,后因制裁被扣,其不可抗力抗辩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该风险系其自主商业决策引入,本可避免。反之,若合同签订时运输路径完全合法,嗣后因新颁布的制裁法律导致履行变为非法,则无过错的履约方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责。国际商会(ICC)“2020不可抗力和履行艰难条款”将疫情、货币和贸易限制、禁运、制裁等明确列入不可抗力事件,并采用“合理”一词降低构成不可抗力的门槛,为企业应对制裁风险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合同工具。


(四)物流服务商的法律身份与责任边界


物流服务商在国际工程供应链中扮演双重角色,其法律身份的界定直接影响责任分配。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的核心职责是“受托办事”,其法律义务是基于与委托人(货主)的代理合同,以适当的谨慎和技能选择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办理报关等事宜。在这种模式下,货代仅需对自身过错行为负责,货物在实际承运人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自身原因灭失,代理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一旦货运代理以自身名义签发运输单证(如货代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则构成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有力证据。法院通常认为,签发运输单证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外承诺负责全程运输的表示。在制裁情境下,若货物因运输路径途经受制裁地区而被扣押,或承运人被列入制裁清单导致运输中断,契约承运人需对货主承担违约责任,即便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这种身份“一线之隔”带来的责任天壤之别,要求国际工程企业在选择物流服务商时,必须审慎审查其业务操作模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法律身份及责任限制。


(五)清关代理的责任分配


清关代理的责任分配涉及三个核心问题:报关主体资格、税费承担和代理失误的责任归属。在国际工程实践中,为降低外方供应商因清关程序不熟或主体资格不足导致的风险,建议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业主或其在东道国设立的本地法人作为法定进口商或报关方,承担全部关税与相关清关费用。该安排不仅可简化清关程序,也能提升项目合规性和操作可控性。


然而,即便报关主体为业主,承包商仍可能因以下原因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承包商提供的货物信息(如HS编码、原产地证明)不准确导致申报错误;二是承包商指定的分包商或供应商涉及制裁,导致整批货物被海关扣押;三是承包商未能及时提供清关所需的认证文件(如EAC认证),导致通关延误。因此,在清关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信息提供义务、文件审核责任、延误通知机制及损失分担规则,避免因责任边界模糊引发争议。负责清关的一方(无论是总包商、供应商还是指定报关行)应承担申报准确性和交易方筛查的绝对责任,因其直接掌握报关数据,最具风险预防能力。当业主指定报关行时,合同应明确业主对指定方的合规行为负责,并豁免总包商的相应责任,否则总包商可能因合同相对性而被迫对外承担全部通关风险。


(六)多级供应链责任传导的阻滞与突破


国际工程供应链往往长达三级以上,制裁风险常萌生于原材料或零部件末端,冲击却集中于清关和交付节点。总包商对业主承担全部误期责任后,向一级供应商追偿时,常面临“责任传导阻滞”:一级供应商抗辩称其已尽合理筛查义务,风险来自二级分包商,而上游分包商的信息并不透明。更棘手的是,制裁法具有严格责任特性,即便企业无主观故意,仍可能被列入黑名单并切断金融通道,此类“无过错制裁”引发的连锁损失,几乎无法靠传统过错归责原则解决。


破解思路在于三方面:一是合同穿透机制,通过“背靠背”制裁条款,要求每一级供应商在与下级签订合同时植入同等合规义务,并赋予上游审查权,形成合同义务锁链;二是风险池安排,由项目主要参与方共同设立制裁应急基金,用于分担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制裁突变造成的损失,实现从追责到共担的思维转换;三是完善保险覆盖,尽管制裁本身常为保单除外责任,但制裁间接引发的商业中断损失、货物在绕航期间灭失的物理损失等,仍可通过精细设计的政治风险保险和货运险条款获得部分对冲。


四、中外法律体系对比与《反外国制裁法》的适用


在制裁合规领域,中国企业面临独特的“双向合规”困境:一方面需遵守国际项目所在国的制裁法规与融资方要求,另一方面需遵循中国国内法关于反外国制裁的强制性规定。两套法律体系在理念、适用范围和救济路径上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必须在合同设计与日常合规中统筹考量。


(一)美欧制裁域外管辖与中国阻断立法的法域冲突



(二)《反外国制裁法》在跨境物流清关中的适用场景


第一,阻断适用场景。当工程企业面临OFAC制裁威胁,要求其终止向第三国项目供货或切断与受制裁实体的物流合作时,可向商务部申请“不得承认、执行或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一旦获得禁令,企业拒绝执行OFAC要求即获得中国法下的合法性背书。第二,合同设计中的“中国法遵从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增设如下条款范本:“若一方因遵守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或商务部禁令而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且有权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或合同终止权。若任何一方因遵守中国法律导致的履约障碍,由导致该等域外适用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反制清单与对等威慑。对于被列入美方SDN清单的中国工程企业或关联公司,应立即启动国内反制清单申诉机制,并利用《出口管制法》中关于“对等采取措施”的规定,在与业主谈判中争取筹码。第四,民事诉讼救济。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因外国制裁遭受损失的中国企业可依法向我国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通过申请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方式降低损失。


(三)法律冲突的协调与合同管辖选择


在合同管辖法律的选择上,若合同主体为中国企业,应优先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确保《反外国制裁法》的阻断规则能够在争议解决中得到适用。若合同相对方坚持适用英国法或纽约州法等域外法律,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若与中国法律冲突,优先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反外国制裁的相关规定,因遵守中国法律导致的履约障碍不构成违约”,避免域外法律条款架空中国法的阻断效力。同时,针对美欧主导的标准合同体系未考虑中国法适用的问题,必须在FIDIC“专用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中增加反向保证条款:“各方保证不会因自身违反中国《反外国制裁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禁令,导致对方遭受域外制裁或履约障碍,否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此,中篇已完成了从风险现实化后的责任分配困境,到中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逻辑与中外法律冲突协调的全景式分析。厘清了“谁该担责”的法理与合同基础之后,下一篇将把视角从“归因”转向“建构”:如何把上述认知转化为可落地的合同条款与合规治理体系?下篇将系统展开制裁条款的核心要素设计、物流与清关专项条款安排、保险机制的保障与失灵应对,并最终构建“风险可识别—责任可分配—中断可恢复”的供应链韧性治理框架,为国际工程企业提供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治理的系统方案。


作者简介:


刘俊丽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国际工程与PPP业务部主任,合伙人会议薪酬与分配委员会主任


拥有24+年法律工作经验,累计办理案件700余件,经办案件标的额超1000亿元人民币。专注于国际 / 国内建设工程投建运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PPP、BOT、EPC、FIDIC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及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新基建、新能源项目投建营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能源与环境工程(EOD)投建运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并深耕上述领域重大疑难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国际工程与PPP业务团队

「三级 + 四化」全维度服务保障


刘俊丽主任团队搭建了「三层三级」组织架构,推行核心骨干主导 + 执行层高效协同 + 各地分支机构及合作咨询机构联动补位的服务模式,实现专业服务能力与人力调配灵活性的双重保障。


团队以专业化、行业化、团队化、国际化为发展内核,成员均为深耕国内外大型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专业律师,多数具备工程、法律双专业背景;同时长期与战略投资、工程咨询等领域专业机构深度合作,组建跨领域服务联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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