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张琦煊:宣告无罪——某强奸案一审获无罪判决办案手记
目录:
一、我国近年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概述
二、控方举证逻辑及辩护破局路径
三、案件全流程办理复盘与实务办案启示
四、结语
一、我国近年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概述
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是落实疑罪从无、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核心标尺。笔者梳理2015—2025年历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开数据,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无罪判决长期维持在极低水平:2015年无罪667人,对应总判决123.2万人,无罪率仅0.05%;2016年无罪判决率升至十年峰值0.053%。2013—2017五年间,全国公诉案件无罪判决共计2943人,整体无罪率0.048%;2018至2021年无罪率持续走低,分别为0.036%、0.038%、0.043%,2018—2022五年平均无罪率仅0.034%。
2023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再拆分公诉、自诉无罪人数,仅公布年度无罪总人数:2024年598人,2025年294人,按照近年案件数量测算整体无罪率约0.0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公诉无罪、不负刑事责任合计418人,占比0.03%,多份官方材料相互印证,刑事案件一审宣告无罪属司法实践中极为稀缺的裁判结果。
针对此现状,笔者此前专门撰写过文章《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为何如此之低?——近十年来我国刑事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观察》(点击查看原文)展开系统分析,文中对相关数据、成因进行完整梳理,可供读者延伸参考。
表1 根据 2015-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两会工作报告整理汇总
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强奸等性侵类案件多发于封闭场景,事实认定高度依赖当事人言词证据,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于辩方而言,争取一审无罪的难度不言而喻。笔者作为第一辩护人和另外一位律师共同主办的W某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C某一案中,W某在宣判前被羁押近两载,该案先后历经三次庭审,在犯罪嫌疑人拒绝认罪且被害人陈述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提交了SVA【(Statement Validity Assessment,直译“陈述有效性评估”)及其核心组成部分 CBCA(Criteria-Based Content Analysis,基于标准的内容分析),源于德国,系部分国家(以欧洲和北美为主)司法心理学领域的结构性评估方法,旨在通过分析口头或书面陈述(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特征”,判断陈述是否基于真实经历,其核心应用场景为儿童证词可信度评估(尤指性虐待案件)】用以佐证被害人C某的初始陈述相对真实可信,但经过激烈的庭审博弈,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W某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完整展示一对一私密性侵案件证据审查思路,以及针对此类言词证据可信度评估报告的标准化质证路径,既可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实操参考,也能厘清青少年亲密交往类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裁判尺度,兼具行业借鉴与社会普法价值。
二、控方举证逻辑及辩护破局路径
(一)案件基础事实与控方指控逻辑
被告人W某(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与被害人C某(案发时15周岁)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在案发前的近一个月期间内,二人持续深夜高频次聊天,并不时伴有带有性暗示的暧昧言词,同时多次线下单独约会,其中在W某第三次约会时(W某家中),二人有拥抱、亲吻和抚摸私密部位等行为,因女方正值生理期而未有进一步行为。案发当日凌晨,W某打车前往C某家中将C某带至自己家中,随后使用了一些貌似轻微的动作与C某发生了性关系,C某随后自行离开并直接到属地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赴W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最终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后对W某提起公诉。
该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以视频方式出庭的C某改变了先前的陈述,称“没想到事情的后果会这么严重”,也后悔报了警,又称双方当时发生关系时“并不违背其意志”,控辩双方围绕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C某的主观意志进行了激烈辩论。此后,公诉机关邀请了曾留学欧洲的某大学博士生导师Z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SVA技术,对C某的前后若干次陈述做了细致审查并起草了相应报告,认为C某的初始陈述具有较强的可信度。据称该评估技术系首次在国内法庭运用,试图以域外专业理论强化原始报案陈述可信度。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双方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公诉方举证体系由被害人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事发小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SVA陈述有效性评估报告等搭建,其论证逻辑为:客观存在性关系+被害人初次报案陈述稳定+专业可信度评估意见,据此认定W某构成强奸罪。
(二)分层辩护破局思路
强奸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但该结论不能仅凭事后单方报警反推,须结合双方事前交往、事中客观行为、事后表现等综合评判。辩护人认为,全案多项客观证据与被害人侦查阶段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无法排除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入罪标准。由此,经缜密分析,辩护分四层维度,逐层拆解公诉方证据体系:
1. 事前在较长期间内双方亲密交往,W有理由信赖对方自愿发展亲密关系。
客观证据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了男女双方的全部沟通过程:深夜高频互动,言词暧昧传递亲密偏好,不存在W单方面纠缠、胁迫的前置背景;前次线下见面,C某无抗拒性肢体动作,客观证据足以证实二人双向互有好感,不存在违背女方意志强行性侵的主观动机。
2. 事中无刑法意义上压制反抗的暴力行为
过程中W某抢C某手机后胁迫其上楼的情节,应为男女间嬉闹,小区楼道、电梯全程监控视频完整显示了二人的行动画面,二人步态松弛,C某无任何恐惧、呼救、拉扯、逃跑举动,沿途存在出租车司机、物业人员等多名潜在求助对象,C某并无任何自救举动,不符合受胁迫受害者的本能反应特征。同时其所称W某对其掐颈、扇耳光、强行压制等暴力行为,经法医鉴定无相应体表伤情佐证。现场两段W某使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中,也未见C某持续、激烈挣扎、躲避动作。不存在足以令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
3. C某事后的反常行为,印证其报警应为争吵冲动之举,无法倒推事发时其主观心态。
监控记录显示,C某独自离开小区时步履稳健,且在电梯轿厢内从容整理仪表,无恐惧、崩溃等受害人应激表现;C某当庭明确表示,报警导火索是性行为结束后双方的言语争吵,事后其在充分知晓后果后懊悔不已,主动在监护人陪同下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并录制了谅解视频,请求不再追究W刑事责任,综合评判,事后C某情绪化行为不能反向推定案发时的真实意愿。
4. SVA报告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入罪的依据
本案庭审对抗的核心焦点之一为公诉机关提交的SVA评估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认定W某有罪的证据。对此,基于对该报告的全维度质证工作,笔者团队前期开展了大范围检索梳理工作,系统搜集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等SVA起源及主流适用国家的司法判例、域外心理学专业著作,同步检索国内刑事证据规范、类案裁判文书、司法鉴定领域学术文献等,系统梳理该评估工具的原生操作规范、各国庭审采信边界、国内司法适用限制,最终形成了完整理论与判例支撑体系,并专门就SVA相关证据质证问题撰写了专题实务文章,完整拆解该类材料的质证全流程思路。相关专题文章详见:《某强奸案中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SVA意见的质证》(点击查看原文)。结合检索成果与本案证据细节对照研判,从资质、流程、法律适用三个层面完整论证该评估意见证明力不足:
第一,出具报告专家专业背景完全不匹配SVA标准化评估要求。背景调查和庭审质证了解到,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博士生导师Z某,其本硕博专业均为汉语言文学,无法学、心理学、刑侦、司法鉴定等相关系统学习经历和从业经历,其未取得心理咨询、司法鉴定执业资质,不具备开展规范SVA评估的专业基础。
第二,对照SVA国际通行操作标准,完整、中立、结构化的独立访谈是评估前置必备环节。而Z某仅依靠对侦查询问笔录、讯问录像即开展分析并得出结论,未按照规范流程单独、无干扰地对C某实施自由回忆式访谈,因此得出的结论天然存在失真缺陷。
第三,综合域外司法文献与国内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即便在SVA 发源国家,该工具仅能作为侦查阶段线索参考,严禁单独作为定罪实质证据。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法定证据种类,SVA评估意见不属于法定鉴定意见;虽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00条、高检发释字〔2018〕1号可作为书面材料提交庭审,但现行司法解释并未认可其可单独作为入罪的核心定案依据。“有专门知识的人”仅能对文本内容特征开展专业分析,无权替代法庭主观判定当事人陈述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案涉SVA报告脱离标准化操作流程,仅属于汉语言文学视角的经验性推断,不具备客观科学证明力。
在庭审交叉询问阶段,辩护人围绕专家资质、评估流程、方法缺陷层层追问,出庭专家顾左右而言他,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印证了该评估报告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庭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质证意见。同时认为结合最高检 1999年高检发研字〔1999〕12号测谎批复精神,SVA与测谎本质同属陈述可信度筛查工具,二者仅分析路径存在区分,因此,二者法律定位一致,仅可在侦查阶段作为排查线索辅助办案,不得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核心定案依据。
三、案件全流程办理复盘与实务办案启示
本案在性侵案件无罪判决稀缺的背景下取得一审无罪结果殊为不易,依托的是全流程精细化辩护、系统化证据审查思路以及一以贯之的辩护立场,完整办案流程与可参考的实务办案启示整合如下:
(一)穷尽卷宗细致阅卷,搭建性侵案件全维度事实审查框架
阅卷是此类一对一私密案件辩护的基础。本案卷宗涵盖侦查笔录、视听资料、补充侦查全套文书等,辩护人前后多轮完整通读全部卷宗,同步梳理性侵案件标准化事实审查维度,完整覆盖双方相识交往背景、共同出行自愿性、入户及途中监控行为、事发过程反抗表现、衣物是否破损、事后离开状态、报案起因、是否存在谅解行为八大板块,形成完整事实判断标尺。阅卷期间,同步制作了三类专项对比材料:被害人前后陈述矛盾对照表、客观证据与指控冲突清单、SVA陈述有效性评估专项质证意见,所有书面观点均标注对应卷宗页码、视频时间轴,全部论证依托客观证据支撑,避免主观揣测。单一事实环节存疑尚有合理解释空间,当多项客观证据均与指控内容相悖时,便能形成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这也是本案能够削弱公诉机关证据证明力的核心前提。
(二)阶梯式分层庭审辩护,形成新型专家证据标准化质证思路,逐层拆解控方证据链条
庭审采用递进式辩护逻辑,循序渐进动摇控方证据体系:一是先围绕基础客观事实展开论述,梳理双方长期亲密往来记录、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二是将质证重心聚焦SVA报告,按照“出具资质—操作流程—法律适用”三层逻辑逐一辩驳;三是借助被害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环节针对性发问,固定关键事实:被害人报案源于双方事后争吵、事发全程无持续性激烈反抗、事后主动作出谅解表示。
(三)分阶段打磨书面辩护和质证材料,庭后补充参考材料夯实合议庭内心确信
书面法律文书是律师传递辩护观点的核心载体。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判决前,笔者分阶段打磨多版书面辩护意见、专项质证材料,层层递进完善论证逻辑,而逻辑完整、论据详实的文书能够有效提升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庭审结束后,辩护人仍继续向合议庭提交配套参考资料,包括SVA适用限制相关文献、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测谎证据效力的批复、青少年线上交往心理分析材料等。同时,结合00后线上交友、情感表达外放的时代特点,说明此类案件不宜套用刻板、单一的传统评判标准,需要结合全部客观证据综合评判,持续强化合议庭对案件疑点的认知。
(四)锚定无罪辩护核心立场,不轻易接受认罪认罚协商方案
本案W某自始至终否认自身存在强奸故意。结合全卷证据综合研判,辩护人认为案件多处核心事实疑点无法消除,因此,依托前期梳理的全卷证据矛盾及全套证据梳理材料作为辩护基础,全程坚持无罪辩护的核心方向,未妥协变更辩护立场,直至作出无罪判决。
四、结语
刑诉法兼具惩治犯罪、保障无辜之人免受错误追诉的双重作用。从司法实践看,我国公诉案件无罪率长期徘徊在0.03%的极低水平,并不能反向推导出整体案件办理质量很高的结论。过低的无罪判决率,个中原因较为复杂,如司法机关和民间传统价值观的惯性、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机制和导向、司法人员的学识、视野和格局乃至现实利益等多重因素。毫无疑问,本案历经一波三折最终取得无罪判决的最优结果,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更显宝贵,辩护人也庆幸遇到一位思维缜密、善于倾听、敢于担当的优秀法官,其敢于顶住压力、坚持立足于事实和证据裁判规则作出无罪判决,折射出其高超的司法技艺和担当精神,令人敬佩。
此案也折射出两类值得司法实践持续关注的法理与裁判问题。其一,如今青少年线上交友边界模糊、情感表达更为外放,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能仅凭当事人事后情绪化报案径直定罪,应当全面审查证据体系按照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审慎入罪,维系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其二,针对测谎(SVA)等公诉机关新增的补强证据,本案形成一套质证路径,供类似案件提供实务参照。
刑辩之路道阻且长。一纸无罪判决背后,承载的是当事人的人生之路与整个家庭的命运。作为刑事辩护从业者,笔者始终坚持以客观证据为根基、以现行法律为标尺,穷尽手段挖掘案件中的合理怀疑,用精细化辩护尽力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罪者不受错误追究的立法本意真正落地。
作者简介:
张忠,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张忠,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高级检察官,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区、市、省、最高四级、五地检察机关22年,其中从事公诉工作11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11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千件各类重大复杂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含部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与他人合著《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及《配套典型案例》等;多年连续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编写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等。
2018年5月因个人志趣专长原因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职,随后加入腾讯公司任四级专家、高级研究员,负责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2019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历任顾问、高级联席合伙人。2020年1月晋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2021年1月晋升为副总裁、高级权益合伙人,2021年7月补选为中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至今。
手机:13810784348
邮箱:zhangzhong@deheheng.com
张琦煊,执业律师
张琦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刑民交叉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等。
手机:17813354297
邮箱:zhangqixuan@deheheng.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