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跨境金融十宗罪——宋心洁:65亿虚拟货币换汇案背后——跨境金融的刑事风险与合规自救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外汇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不断深入,跨境金融活动中的刑事风险呈爆发态势。虚拟货币洗钱、非法买卖外汇、地下钱庄“对敲”等案件频繁进入公众视野,涉案金额屡创新高。本文从最新司法动态出发,系统梳理跨境金融刑事法律体系的规制逻辑,结合典型案例深度解析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核心罪名的构成要件与司法实践争议,探讨罪与非罪的边界划定及辩护要点,并从“刑事合规前置”视角提出风险防控建议,以期为企业主、高净值人士及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参考。

【关键词】跨境金融;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虚拟货币洗钱;刑事合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化经济贸易往来日趋频繁的今天,跨境资金流动是商业活动的常态需求。然而,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个人年度购汇额度限制、资本项目管制等制度设计,使得许多企业和高净值人士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满足资金跨境需求时,转而寻求变通方式。正是这些“变通”,成为刑事追诉的重灾区。

外贸企业主因个人购汇额度用尽,经朋友介绍通过地下钱庄将境外货款转回国内。数月后,其个人及公司银行账户在反洗钱筛查中触警被冻结,当事人随后因涉嫌非法买卖外汇被立案侦查,最终面临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责。

跨境电商行业的创业者因长期使用USDT稳定币向境外供应商支付货款,经营账户突然被冻结。经后续调查,其经手的USDT资金流中,有部分源头系电信诈骗赃款,其仍可能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追诉。

以上并非极端个例,而是正在大量发生的现实。

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正式施行,将“通过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实务中如“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转移资产”明确纳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制范围,并对“明知”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近两年来,最高法多次明确将“利用虚拟货币、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等关联犯罪”作为重点打击领域。2026年3月,最高法工作报告再次强调“严惩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洗钱、逃汇等犯罪,协力防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这一持续的政策信号表明,跨境金融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打击的重中之重。

严监管时代下,大量市场参与者对该领域的刑事风险仍然缺乏清晰认知。本文试图从专业律师的视角,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体系、核心罪名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以及合规应对路径,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入分析。

二、法律规制体系

从规范层级和规制对象来看,我国针对跨境金融的现行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重防线:

(一)第一重防线:外汇管理行政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是跨境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法规。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衔接——并非所有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会被移送刑事追诉。这一标准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具体量化。

(二)第二重防线:单行刑法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外汇犯罪的单行刑法,至今仍然有效,其核心内容包括:

骗购外汇罪: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汇罪: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非法经营罪适用: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弥补了《刑法》分则中外汇犯罪罪名体系的不足,构建了“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三类行为的刑事规制闭环。

(三)第三重防线:洗钱及相关罪名延伸

在反洗钱领域,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了核心罪名体系。

最值得关注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的适用范围扩张。掩隐罪传统上主要针对盗窃、抢劫等传统财产犯罪的下游帮助行为。随着资金支付方式的复杂化和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该罪名的触角正在向金融领域延伸。

法释〔2025〕13号的施行,标志着这一扩张趋势的全面升级。该解释明确将以下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换言之,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账、帮助将境内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USDT等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资金“洗白”等行为,均可能成为掩隐罪的追诉对象。

三、核心罪名解析

在跨境金融领域,最常被适用的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以下对前两个发案率较高、争议点较多的罪名进行深度解析。

(一)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

1. 规范依据与定罪逻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具有“口袋罪”特征的罪名。其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兜底条款。《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罪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2月1日施行)则进一步细化了入罪标准。

2. “倒买倒卖外汇”与“变相买卖外汇”的区别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购入外汇,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的行为,俗称“换汇黄牛”。这种模式下,人民币与外汇在同一法域内完成交割,查处相对容易,证据链条也较为清晰。

变相买卖外汇,即不直接进行外汇和人民币的买卖,通常表现为“对敲”模式:行为人主要通过地下钱庄、虚拟币交易、注册空壳公司、虚假贸易、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等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这种模式的资金转移手段更加隐蔽,侦查取证难度大,交易金额往往更为巨大,社会危害性也更严重。

两者核心区别在于‌交易形式是否直接涉及本外币实物交换‌及‌资金是否物理跨境‌,具体如下:‌‌

‌交易形态‌:倒买倒卖为境内面对面或即时直接的本外币互换,即真钱换真钱;变相买卖则为两地平衡的对敲模式,境内收人民币,境外付外币,或反之,资金不实际跨境流动。

‌盈利方式‌:倒买倒卖赚取‌汇率差价;变相买卖赚取‌手续费或约定服务费。

‌典型场景‌:倒买倒卖常见于“换汇黄牛”、黑市柜台;变相买卖常见于地下钱庄跨国对敲、利用虚拟资产(如游戏点卡、加密货币)进行境内外资金置换 。

‌资金流向‌:倒买倒卖资金在单一司法辖区内完成闭环;变相买卖资金在境内外分别独立循环,通过账面对冲实现价值转移。‌‌

3. 辩护要点

就非法经营罪而言,律师在辩护中需要逐项对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行为是否符合“非法买卖外汇”的定义?是否为“变相买卖外汇”?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计算方式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扩大计算的情形?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主观要素?

其中“营利目的”要件在实务中争议较多。非法经营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虽然法条未明文规定其主观方面为“营利目的”,但学界通说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这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两高2019年司法解释在界定“非法买卖外汇”时,使用了“倒买倒卖”这一表述,本身就蕴含着“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亦指出,认定非法经营罪应审查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多次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

律师针对该辩护要点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证据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的财务记录、银行流水、合同文件等证据,梳理资金流向和用途,证明换汇行为的自用属性。同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如赚取汇率差价的记录、向他人收取手续费的凭证等。二是如果行为人虽无营利目的,但多次、大额进行变相买卖外汇,司法机关可能以“情节严重”为由,倾向于认定其具有经营性质。辩护中应强调营利目的的独立构成要件地位,不应以“情节”推定“目的”。

4. 典型案例分析:65亿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  

这是上海近年来最具标杆意义的跨境金融刑事案件。被告人利用其控制的多个空壳公司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随后指令境外同伙通过虚拟货币(主要为USDT)媒介向客户指定的海外账户支付等值外币,为客户提供人民币与外币的“对敲”式兑换服务。经查明,其累计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人民币65亿余元。

该模式下的非法换汇操作路径梳理如下:

(1)本币端:通过壳公司归集客户资金

客户发起换汇需求后,须先将人民币转入汇兑组织方控制下的境内企业账户。这些企业多系借空壳主体名义设立,通过虚假注册材料、伪造贸易背景等手段营造合法运营假象,其银行账户实际充当了接收境内付款的“漏斗”角色,也是整条违规资金链的起点。

(2)数字端:借助场外市场完成USDT兑换与收付

当空壳公司账户收到人民币款项,组织方迅速使用该笔资金在市场上收购USDT。由于境内始终缺乏经批准的公开交易平台,此项采购只能在场外交易(OTC)市场内完成,即与持有USDT的卖方逐一匹配成交。收到的USDT可存放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地址:一种是去中心化的链上私钥地址,另一种则是中心化交易所分配给用户的托管地址,组织方根据操作便利性或隐蔽性需求灵活选用。

(3)外币端:变现并划转至客户境外指定账户

USDT到手后,组织方须进一步将其转化为目标外币。若该国设有合规运营的交易所,则可利用该渠道将USDT划入并在交易所内结算法币,再经由交易所绑定的当地银行账户合规出金,这对组织方而言能有效降低资金拦截风险。若当地并无合规交易所,则只能再度依赖OTC方式分散兑换外币,但该路径更容易遭遇可疑资金混入。外币最终通过银行汇付系统,转入客户事先预留的境外收款账户。至此,境内人民币与境外外币表面上是两条独立流动的轨道,实则通过USDT实现价值调拨,构成一条闭环式非法跨境汇兑暗道。

该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并非将USDT认定为外汇,而是认定被告人以USDT为媒介和桥梁,实质上从事“人民币—USDT—外币”的兑换行为,整体上构成了“变相买卖外汇”。被告人长期、系统性从事该活动,收取明确的兑换服务费用,营利目的清晰可证。在量刑上,涉案金额65亿元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释放的司法信号极为明确: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从事跨境资金兑换,同样将面临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诉。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法律规定的核心变化

法释〔2025〕13号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领域近年来最重要的司法解释,其对跨境金融案件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手段的扩容。该解释将“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明确纳入掩隐罪的行为方式。这一列举使得此前存在争议的虚拟货币洗钱行为,在规范层面有了明确的入罪依据。

第二,“主观明知”认定的细化与限缩。解释对“明知”的认定设置了更为审慎的规则: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入罪标准的综合化调整。该解释放弃了此前单一以数额为标准的入罪模式,改为“数额+情节”综合认定,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2. “主观明知”的认定难点

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因此,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交锋最为激烈的焦点。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以下难点:

明知的对象:行为人需要明知的是“犯罪所得”,而非仅仅“来源不明的资金”。主流观点认为,该罪名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形态,如果行为人仅知道资金来源不清、对方行为可疑,但不确知系犯罪所得,“应当知道”则需严格限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的情形。

“推定明知”的边界: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往往通过交易方式异常(如频繁快进快出、使用非本人账户、夜间大额转账等)、交易对手身份可疑、获利异常等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法释〔2025〕13号则对“明知”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3. 辩护要点

就掩隐罪而言,律师在辩护中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上游犯罪是否成立?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本身证据不足,掩隐罪也难以独立成立。

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背景,交易行为符合行业惯例?资金流向是否有据可查,有无刻意掩饰行为?交易金额与行为人的经济规模是否相匹配,有无明显异常行为?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否在市场合理范围内,有无异常获利?

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的空间?

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列举的行为类型?

4. 虚拟货币交易的特殊风险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特征,使得其成为洗钱犯罪的高发领域。当行为人通过USDT等稳定币接收或转移资金时,一旦该资金被认定为犯罪所得,行为人极有可能被以掩隐罪追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场外交易(OTC)市场中,交易对手方的资金背景往往不透明。即使行为人以市场价进行USDT买卖,主观上并不知道对方资金源自犯罪,一旦案发,仍可能因交易方式异常而被司法机关推定为“主观明知”。虚拟货币交易领域掩隐罪风险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交易本身被纳入刑事追诉的范围。这也凸显了事前合规审查和交易记录保存的重要性。

(三)“黄金24小时”的危机应对

在跨境金融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前24小时,往往是最为关键的窗口期。这一阶段,当事人处于心理最为脆弱、信息最为不对称的状态,其供述和辩解直接关系到后续的强制措施适用和量刑走向。

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在法定程序框架内明确知晓自身权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作出的不利陈述;梳理关键事实,形成逻辑一致的陈述框架;及时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为后续的辩护策略制定奠定事实基础。

四、刑事风险防控的最优解——合规前置

前文的论述集中在案发后的刑事辩护,本部分则试图回答一个更具前瞻性的问题:如何让刑事风险不发生,或在最初阶段就被有效控制?

(一)刑事合规的独立价值

在跨境金融领域,刑事合规的价值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所认知。与传统的事后辩护相比,事前合规具有三重优势:

一是成本优势。合规建设的投入远低于刑事追诉带来的经营中断、信用受损和罚款支出。

二是主动性优势。企业可以自主掌握合规节奏,而非在调查压力下被动应对。

三是制度性优势。健全的合规体系可以在刑事风险来临时,作为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有力证据,争取从宽处理空间。

(二)合规建设的核心模块

1. 外汇合规体系。帮助企业和个人梳理资金跨境需求,制定合法合规的资金流动方案。对于涉及多国经营的企业,建立跨境资金归集的合规架构,确保每一笔资金流动都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和合规路径。

2. 反洗钱内控机制。参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标准,帮助企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KYC)、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内控制度。尤其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企业,应搭建交易对手方的尽职调查流程。

3. 刑事风险预警与应对预案。建立常态化的刑事风险排查机制,定期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交易模式、合作方背景进行合规审查。同时,制定刑事调查应对预案,确保在调查发生时能够快速启动律师介入程序。

五、结语

跨境金融活动的刑事风险,不会因为“不知道”而豁免。在当前从严打击的政策背景下,无论是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创业者,还是涉足虚拟货币领域的投资人,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刑事合规压力,需要在监管与自由间寻找合规之路。

这一领域的法律服务,绝不仅仅是案发后的出庭辩护。它更应前移至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个人的资产管理规划之中。从合规体系的搭建,到交易结构的设计;从交易对手的审查,到资金流动路径的论证,每一步的专业把关,都可能免遭一场刑事风暴。

刑事辩护是最后的防火墙,而合规建设,才是真正的安全垫。

作者简介:

宋心洁,执业律师

专注跨境金融刑事业务领域。业务涵盖涉虚拟货币洗钱、非法买卖外汇、地下钱庄、骗购外汇等重大金融犯罪辩护,同时以“刑事合规前置”视角,为外贸企业、高净值人士及金融机构提供反洗钱内控、外汇合规顾问与刑事危机化解服务。从刑事辩护到合规防火墙搭建,致力于为客户的经营自由与财富安全提供全链条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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